(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中证汇成(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亚丽:

经查,中证汇成(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汇成)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运作,未在重大关联交易前取得产品全体投资者或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叶亚丽实际负责中证汇成日常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证汇成(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亚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