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戴勇斌:

我局在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2025年度存在相关合作备忘录签署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互动易答复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明根、时任董事会秘书戴勇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明根、戴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