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员工呼某与同事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二人在当地一家会所三楼大厅等待精油推拿按摩时,呼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呼某所在企业当地的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呼某家属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呼某是在工作间隙的休息期间死亡,且有证据表明其仍在处理工作事宜,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因此判决撤销人社局的认定。人社局上诉后,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指出,呼某在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其死亡事故经公安部门了解,无违法行为。他在等待与其出差办公有关的工作人员期间,在会所大厅休息以缓解连续工作的疲劳,符合情理。在此期间的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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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