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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33,证券简称:永辉超市)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其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等相关方的仲裁案件进展。公司作为申请人已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裁决大连御锦等被申请人需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6.39亿元及相关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截至公告披露日,裁决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公告显示,本次仲裁源于2023年12月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永辉超市向大连御锦出售其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388,699,998股股份,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45.30亿元,分八期支付。2024年7月,双方及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38.39亿元转让款分八期支付(第三至第十期),其中第四期3亿元应于2024年9月30日支付,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为剩余款项支付提供担保。因大连御锦未按期支付第四期款项,且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永辉超市于2024年10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6年4月1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终局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包括:
- 大连御锦向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639,089,070.93元;
- 大连御锦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218,345,344.26元;
- 大连御锦支付律师费2,001,017.21元;
- 大连御锦支付财产保全费4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783,329.41元;
- 王健林、孙喜双、一方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本案仲裁费18,251,550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并向永辉超市支付(因其已预缴)。
上述款项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裁决履行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虽就付款义务与公司积极沟通,但尚未实际支付款项。永辉超市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处置已保全的被申请人财产。由于后续执行与财产处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同时,公司强调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永辉超市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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