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个打赏案例很是新鲜,属于少见的: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开始,王某在一直播平台大量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
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该案件,法院判决平台向打赏人王某的妻子李某返还787.5万元,法院支持返还的。
在过往的打赏纠纷案例中,不返还为通常,返还为特例,所以我说该案例很新鲜。
法官也认为该案例很新鲜。法官释法:“这是近年来少见的判令平台承担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看点与《新规》提出的多项要求直接对应,即平台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用户的打赏行为担责。”注:这里的《新规》指《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
法官说:“当打赏掺杂了情感诱导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时,情况则不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诱惑打赏、监管失职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查明,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各类榜单,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网友的关注和跟风,这种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对杨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行业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能得以支持返还的重要因素是打赏人和女主播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味,严重变味,变味到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了,是对打赏人的妻子的财产伤害,更是感情伤害。基于此,法院依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法律依据判决返还。
可见,在判决打赏返还的问题上,打赏人和主播之间关系很重要,不“单纯”关系易触发返还(配偶主张)。粗糙说,越不“单纯”越好要,越“单纯”越难要。为此,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黄先生愤怒起诉主播小张,索赔97万元。起诉后才得知二人私下热聊已超过一年,聊天内容逾越界限,李女士还曾多次微信转账。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高额打赏实为维系该关系的赠与行为;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黄先生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扣除平台分成与税费后,主播实际收益为28万元,叠加微信转账金额,法院最终判决小张返还黄先生30余万元。”
这个案例中,是妻子打赏男主播,丈夫起诉返还,法院同样支持了返还请求。请注意这里的描述:“李女士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高额打赏实为维系该关系的赠与行为;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黄先生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与上案例理由同,都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但该案例和上案例有不同的地方:该案例是判决主播个人返还打赏收益(法院最终判决小张返还黄先生30余万元),上案例是判决平台返还打赏(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之所以有这个区别,除原告诉求不同因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前不久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简称《打赏通知》),该通知对网络平台提出了严格的清晰的监管要求,疏于管理的情况下,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打赏通知》是今年4月发布的,该两个案例一个是发布前判决的,一个是发布后判决的,由此,领会精神和适用原则也是有差异的。为深入浅出解析这个问题,我再举一个打赏返还纠纷的例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为了与于某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A网络平台公司对于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孙某所有。”
这个案例法院要求主播和平台都返还,平台“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该案例是《打赏通知》发布前判决的,对平台的监管问题仅是酌情承担30%,倘若是《打赏通知》发布后判决,那平台很可能就不是30%,而是占大头,甚至全部了。法院判决是要有价值判断的,是要考虑引领性的。
自《打赏通知》发布后,关于打赏的返还纠纷评判分析要有新思维,不能墨守成规,依葫芦画瓢了,要探索,要创新,要研究新问题,要引领新风尚,要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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