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晚间,小崧股份(002723)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此前收到的全部四项股东临时提案逐一审查后,决定均不予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将于5月15日如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显示,5月3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田野阳光向小崧股份董事会提交了两项临时提案,分别请求股东会对小崧股份总经理及董事长的履职情况启动专项评估。5月5日,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及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又联署提交了两项临时提案,一项围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另一项要求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的相关行权事宜。

针对田野阳光提交的两项提案,小崧股份董事会审查发现存在程序瑕疵。公告显示,其一,田野阳光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其二,提案函内容缺少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相关规定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这两项缺失均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明确要求。同时两项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亦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蒋小荣等股东联署的第三份临时提案同样未能通过审查,问题层次与前两项提案相同,未送达有效股东身份证件、未作真实性声明,且提案内容本身在多处法律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份股份临时提案触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安排。该提案由蒋小荣、田一乐、田甜及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联署提交,以“股东表决权已恢复”为前提,要求董事会告知董事换届提名相关信息、配合提名材料提交,并就股东权利恢复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小崧股份董事会核查发现,该提案的核心法律前提不成立。公告显示,蒋小荣与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早在2017年10月20日便向公司作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同日,田一乐、田甜亦以“年满十八周岁”为条件,承诺在此之前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前述权利。

前述承诺内容已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外披露,并连续体现于公司2017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公告发布日,田一乐、田甜均尚未满十八周岁,前述承诺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

小崧股份董事会认为,该临时提案涉及前述提案股东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恢复表决权的相关安排,该等主张与其此前作出的公开承诺相悖,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及《自律监管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提案股东的表决权、提名权并未恢复,股东权利变动所涉信息披露义务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该项提案系提案股东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涉及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具体事项。

董事会由此认定,该提案不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