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萍律师被判了九个月。
消息传开,圈里人都挺唏嘘。作为同行,看到“律师”两个字出现在被告人席上,心里难免咯噔一下。看网传的消息,发现确有隐情。
李志萍律师在一审获刑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我,希望委托我担任她的二审辩护人。
作为同行,我深知此时她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技术,更是一种心理上强大的支撑,或者说是我多年积累的三十多个无罪案件的影响力。我一向热心于帮助同行,毫不犹豫就答应了。然而,作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兼职律师,我与李志萍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必须经过律所审核并加盖公章,这是流程。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李志萍律师及其助理远在安徽,他们多次致电友邦所主任赵光,表达了明确的委托意向。然而,赵光主任拒绝了为这份二审委托合同盖章,甚至还当场推荐了本所的其他律师来接手此案。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已经明确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律所主任直接行使了“否决权”和“分配权”。由于赵光主任的明确反对,截至目前,因为律所主任不同意,目前还没有合同呢,更遑论进入正常的代理流程。
李志萍律师的助理投诉到司法局,司法局说“这是律所的自治权”。
而这并非偶发事件,甚至可以说,这只是我这两年来遭遇的缩影,也是最近网上曝光的“转所风波”的核心痛点。
有自媒体公布友邦所多年不给我结算律师费,不少人私信问我:既然待得不爽,拍拍屁股走人不就完了?
说实话,答案挺残酷:因为在现在的游戏规则下,我想走,走不了;想干活,也干不成。
这不是发牢骚,而是一个冰冷的现实——在当下的律师执业体制里,律所主任手里那枚公章,对本所律师有着近乎“生杀予夺”的控制力。
先说“活儿干不了”。
今年4月26日,我在《》发了个愿:“4月26日到5月26日,为家境贫困的冤案当事人提供三个免费法律援助名额,不用您掏一分钱。”
这是一个法律人想为法治做的一点微小贡献。但现在回头看,这个承诺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为什么?因为友邦所主任赵光,不给盖章。
不光是公益案,正常的委托也一样。过去这几年,凡是有当事人慕名找我,赵光主任要么直接截胡,告诉人家“吴老师没时间”,转头安排自己或其他律师接了;要么就是我和当事人谈妥了,他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咱们这个行当,律师必须挂靠律所执业,合同必须盖律所公章。赵光主任正是捏住了这一点,在事实上造成了我长达一年多无法正常接案,处于“被停摆”的状态。
再说“人走不了”。
当我提出转所申请时,赵光主任的态度更直接:不签字、不盖章、不配合。转所过程中,只要原所提出异议,程序就中止了。
他就是利用这一点,恶意投诉我。
为了破局,律协相关部门多次介入,组织我们进行执业纠纷调解。按理说,行业调解多少该有点约束力,或者能推动问题解决。但现实是,赵光主任对律协的调解意见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几次调解,前几次他说自己没时间,最后一次,律协允许他线上参加,结果开了一会儿他就下线跑了。
我打赵主任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找他,躲起来。
我去投诉,朝阳区司法局的结论是:“批评教育。”
好一个“批评教育”,就是不改,奈他何?
当这种权力大到可以无视律协调解、可以无限期搁置一名律师的执业生涯、可以随意截留案源而不受制约时,它还叫律所的自治权吗?我看更像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李志萍律师的九个月刑期,是司法对她个人行为的评价,还有上诉权;而我这两年拿着执业证却无处安放的状态,以及那三个至今无法兑现的免费法律援助名额,则折射出另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在现行的律所管理体制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制衡,一枚小小的公章,真的能让一个律师“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这,或许才是比个案判决更值得警惕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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