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局披露了一起高额个税追缴案件。

涉案合伙企业在仅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变更经营范围,并在2021年3月公司地址从深圳迁移到河南,违规以“账务不健全”为由申请核定征收,最终迅速在2021年5月注销。

税务机关明确指出,核定征收方式仅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企业注销清算所得并不适用

经查,该合伙企业在注销清算中存在少缴个税的违法事实,合计应税所得应为2911687182.73元,导致合伙人李**个人的应税金额为1076930510.15元,少缴个人所得税超3.32亿元。税务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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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章披露的案例,该合伙企业因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被追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其主要涉税风险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在本身“账务健全”(特别是从事股权投资,其成本、收入相对清晰)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变更经营范围,并以不实理由(“账务不健全”)申请核定征收,意图将本应据实申报的高额所得转换为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本案为13%)计算税款,这是导致风险的核心。
  2. 政策适用范围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仅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方式,应用于“注销清算所得”。税务机关明确指出,企业注销清算环节的所得不适用核定征收,必须据实计算并申报纳税。
  3. 意图利用“洼地”与快速注销逃避监管:通过将企业从深圳迁移至可能当时监管或执行尺度不同的地区,并在此后迅速完成注销,存在明显的逃避税收监管与纳税义务的意图。
  4. 扣缴义务缺失与个人最终担责:作为合伙企业,其本身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在注销时未依法履行最终清算所得的扣缴义务,导致税款流失。尽管企业已注销,但其背后的自然人合伙人(李**)最终仍需承担全部的补税、滞纳金责任,风险直接穿透至个人。

对相关企业的警示作用如下:

  1. 必须正确理解与适用税收政策:企业及其投资者必须准确理解各项税收优惠或征收方式(如核定征收)的适用前提、范围和期限。核定征收并非“避税工具”,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税收征管法》对账簿不健全等情形的规定),且明确不适用于清算等特殊环节。任何试图通过扭曲事实来套用政策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恶意避税甚至偷税,面临极高的稽查风险。
  2. 税务注销环节是稽查重点,不可心存侥幸:企业注销,特别是涉及大额资产处置(如股权减持、不动产转让)后的注销,一直是税务监管的重点。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核清算期间的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所有所得必须依法、据实、全面申报。企图在注销前通过不当手段降低税负,或在注销后“一走了之”,是无法得逞的。
  3. 税务筹划的底线是合法与真实:任何税务安排都应建立在真实业务、合理商业目的的基础上。为“节税”而进行的虚假经营范围变更、无实质经营地的空壳迁移、突击注销等行为,在现有的大数据监管和跨部门信息共享下极易暴露。合规是税务筹划的生命线,任何突破法律和事实基础的“筹划”实质都是违法,代价巨大。
  4. 穿透税制下,个人最终责任无法逃避: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穿透实体,其税收违法责任最终会“穿透”至背后的自然人合伙人或投资者。即使企业主体已注销,税务机关仍有权依法向最终获取收益的自然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投资者必须意识到,企业的税务风险就是个人的财产风险
  5. 重视纳税信用,防范连锁反应:一旦因此类案件被查处,除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成本高昂)外,相关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会直接降为D级,受到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信贷等多方面的联合惩戒,对企业和个人未来的发展将造成深远负面影响。

总结:本案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反面教材。它警示所有企业及高净值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主体灵活性的同时,必须筑牢税务合规的底线思维,精准理解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试图通过表面操作利用政策差异逃避实质纳税责任,在“以数治税”的监管新时代,其法律风险和财务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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