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网
美甲、文眉、种睫毛、打耳洞
这些都是美容门店的常见项目
因为给顾客打耳洞
被处以高额罚款
这是怎么回事呢?
5月5日
微信公众号“深圳政法”公布一案例
一美容院给顾客打耳洞赚46元
差点被罚2万元
46元和2万元
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悬殊
从朴素的情理出发
很容易让人产生“过罚失当”之感
那么罚款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复议又会给出怎样的结果?
我们继续来看
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在于处罚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另一方面,穿耳孔术虽然属于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但实践中操作过程并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
穿耳孔术在美容店、饰品店等场所常有开展,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也可以搜到各种自行打耳洞的仪器,销量动辄成千上万。所以大众对其属于医疗行为的认知度普遍不高,风险预判较低,其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的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一定区分。
依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权衡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复议机关酌情将罚款2万元依法变更为罚款2000元,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的同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
黎某表示接受复议处理结果,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深圳政法
编辑:李智恒
责编:熊展平
审核:耿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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