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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常被不法分子当作替代品违规贩卖、滥用,看似不属于传统毒品,实则属于国家管控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倒卖此类物品,扰乱市场与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三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结成团伙跨地区大量购进、销售笑气,经营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定罪量刑判决。

PART 1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与朋友胡某某合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辽宁沈阳、江苏宿迁等地购进罐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共1500余罐,主要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对外销售。夏某某的女朋友赫某某明知二人非法销售“笑气”,仍多次协助进货、送货。截至案发,三人通过微信向多人销售“笑气”,收款共计人民币331811.15元,其中夏某某非法获利900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70000元。2025年7月至8月,三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PART 2

审理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氧化二氮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任何个人无资质不得私自经营、售卖。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无证大规模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远超情节严重标准,扰乱市场经济及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夏某某、胡某某主导联络货源、出资采购、储存销售、分取违法所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赫某某仅提供辅助协助行为,起次要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夏某某、赫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均构成自首,且全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赫某某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另夏某某前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认定为累犯,不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全案犯罪数额、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夏某某、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从犯赫某某单处罚金,同时对二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PART 3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笑气”刑事案件。所谓“笑气”,即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轻微麻醉作用,长期吸食会消耗人体内维生素B12,造成神经损伤甚至瘫痪,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我国将一氧化二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夏某某等三人非法经营数额33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夏某某负责进货、储藏、销售,胡某某联系上家、参与进货,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赫某某仅协助进货、送货,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胡某某还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赫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体现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夏某某虽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因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认定为累犯,故不对其从重处罚。

“笑气”并非普通商品,更不是娱乐消遣品。未经国家许可擅自经营“笑气”,不仅严重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也助长了吸食“笑气”的不良社会风气,危害公众健康。任何试图通过非法经营“笑气”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好奇或追求刺激而吸食“笑气”,以免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科尔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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