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去会所等待按摩猝死被认定工伤

出差会所等按摩时猝死,二审法院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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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去会所等待按摩猝死被认定工伤

一起看似边缘的工伤认定案件,近日引发了广泛关注。

2025年3月,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的呼某,在会所等候精油推经络按摩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前往足浴会所接受按摩服务明显超出了合理的休息范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先后推翻了这一决定。

2026年5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呼某的死亡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为何作出这一看似“突破常规”的判决?

01 案件还原:一次出差中的意外

2025年3月,呼某和同事段某受公司派遣,从工作地前往呼和浩特市出差,办理公司项目手续。出差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来到当地一家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在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待期间,呼某突发疾病,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呼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呼某于次日凌晨1时8分死亡。

这是一段并不复杂的事实经过。争议的焦点在于:出差期间前往会所接受按摩服务,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部门的判断是否定的。呼某所在公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地人社部门于2025年5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认为呼某不构成工伤。

呼某的家人不服,将人社部门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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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社局的逻辑:按摩不属于“合理休息”

人社局的立场并非没有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关键在于,人社部门认为呼某的行为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申诉中,人社部门明确表示,“因工外出期间”的休息应限于必要、合理范畴,前往足浴会所接受按摩服务,明显超出了工作期间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畴,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

如果按照这一逻辑,出差期间只有住宿、用餐等“基本生理必需”活动才属于合理休息,而按摩服务属于非必要消费,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这也是实践中不少劳动监察机构对类似案件的初步判断——娱乐场所、按摩服务带有“个人享受”属性,与工作需要存在距离。

03 法院的判决:为何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在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二是呼某是否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呼某出差的目的是办理公司项目手续,在工作间隙于足浴会所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且有证据证明休息期间呼某仍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故应认定为工伤。此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呼某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一审法院据此撤销了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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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包含三个层面的论证。

其一,合法性论证。法院查明,呼某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规定,也未从事任何违法行为。这一判断的实质是:既然行为本身合法,就不应仅因“发生在会所”而否定其法律评价上的正当性。

其二,因果关系论证。法院援引呼和浩特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受理记录单,确认呼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突发疾病发生在候诊期间。同时,法院注意到呼某在等待与其出差办公有关的工作人员期间于会所三楼大厅休息,从而将疾病发生的时间与出差任务的进行在时空上建立联系。

其三,情理正当性论证。这也是本案判决中最具突破性的部分。法院认为,呼某在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完全符合情理。换句话说,法院将出差过程中的“缓解疲劳”视为工作责任的合理延伸,而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娱乐。按摩服务的目的被定性为“休息”而非“娱乐”,接受按摩服务本身不再是认定工伤的障碍。

基于以上三点,二审法院认定,呼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情形,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上级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指向:出差期间的合理休息活动,即便发生在会所这类场所,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行为目的在于缓解工作疲劳,突发疾病死亡就应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04 类似案例:各地法院的“按摩认定”分歧

这并非第一起因“出差期间按摩猝死”而引发工伤争议的案件。事实上,司法机关在此类问题上的裁判尺度并非始终一致。

2021年12月,河南一家食品公司销售代表李刚出差期间,在宾馆过夜休息时因头痛、工作压力大致睡不着而找技师按摩头部,随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李刚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凌晨1时许,系普通人的正常休息睡觉时间,且死亡时并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李刚出差的目的是完成销售工作,在结束当天工作后于宾馆过夜休息时突发疾病,如无证据证明其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李刚入住的房间功能为住宿而非娱乐,消费按摩服务的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而非娱乐,不能简单认定为从事娱乐活动。在进一步查明事实——李刚在宾馆等候时向工作人员表示“头痛、工作压力大睡不着,想按头”——的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按摩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是从事娱乐活动而猝死。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部门不服并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裁定,认定李刚在出差期间入住休息场所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且未从事违法禁止行为,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维持了二审认定。

从呼某案和李刚案来看,两地法院在核心裁决逻辑上高度一致:只要出差期间的行为以“缓解工作疲劳”为主要目的,且在客观上未从事违法或明显的娱乐活动,法院倾向于将这种活动解释为“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05 争议本源:什么叫“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法律适用之所以会出现反复争议,根源在于一个核心问题未能得到清晰界定:何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202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确立了一个关键指引:“不受保护的活动”必须是那些“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那些出差期间为维持正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休息行为——吃饭、睡觉、沐浴、乃至缓解疲劳——则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延伸范围。

呼某案和李刚案的意义正在于此。法院通过判决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不能对出差职工的“合理休息”设定过高的道德标准;在出差这一“工作状态”下,职工在非工作时段进行的旨在维持身体机能、缓解疲劳的活动,原则上属于工伤保护范畴,除非能证明该行为已“与工作完全无关”或“构成违法”。

06 案件启示:工伤认定标准的边界在哪里

这起案件看似偶然,背后却触及了工伤认定制度在“移动办公时代”面临的普遍性困境。

以呼某案为例,“会所”二字本身就带有较强的休闲和娱乐属性,容易让人先入为主地将其归类为“消费性个人活动”。然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思路恰恰提醒我们:案件的法律评价不应被场所的标签所绑架。法院的做法是将问题还原到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因工外出期间、未从事违法活动、目的系缓解工作疲劳”,进行逐一检视。

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随着灵活办公、远程出差日益常态化,“工作”与“生活”的物理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出差路上的时间、加班后的休息、商务行程中的空挡,哪些属于“工作原因”,哪些属于“个人活动”,界限已不如传统工业生产时代那样清晰。这部法律的时代适应性其实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包容。

本案的判决可以看作是一种立法精神和法理解释对新时代工作形态的积极回应——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是保护职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期间的基本风险,而不是在职工遭遇不幸时,用狭窄的“与工作无关”的定义来推卸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在出差期间享有多大的“休息自主权”?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说:但凡能够服务于“第二天以更好状态投入工作”的合理休息,都应视为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法律不是在鼓励“滥用工伤”,而是在为公司外派的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与事后兜底。

这起案件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不确定的出差途中,善待劳动者生命权益的司法立场,跑赢了基于固有成见的机械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