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没想到,(刑事辩护)律师带自己的电脑开庭,竟然也成了奢望。”5月7日上午,湖北鄂城区法院审理的黄某等人涉黑案公开开庭。该案辩护律师发帖称,因拒绝配合法院“禁止携带个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规定,多名辩护人未能出庭参与辩护,引发关注。

据悉,该案此前已因“辩护律师能否自行携带个人电脑出庭”等问题导致休庭。2026年1月初,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向该案辩护律师书面通知开庭时间,但相关《出庭通知书》文末却附有一则“温馨提示”,称“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该案一名辩护人曾向笔者透露,鄂城区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以此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出庭。前述通知第七条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鄂城区法院此举遭到多位辩护人质疑与抵制,“有律师表示,本案案卷超一百卷,证据多达数万页,一旦无法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对证据基本很难进行有效质证。”据了解,那次开庭安排后因庭审冲突等原因延期至今年3月。

“3月16日,第一次正式庭审,法庭安检处层层加码,不仅要求脱鞋安检,甚至连从律师休息室拿的矿泉水也不允许带入。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禁止律师使用自己的电脑开庭,要求只能使用法院准备的专门电脑。”该案辩护人何智娟律师今日发帖称,原定3月的庭审因辩方反对而休庭,“从3月份休庭至今,法院也做了很多沟通工作,我们也多次提出,表示愿意配合安检,采取遮蔽摄像头等一切可以防止庭审信息传播的途径。但前提必须是使用自己的电脑,否则是对律师最基础的辩护权的实质伤害。”

据了解,针对鄂城区法院禁止律师自行携带电脑开庭的行为,辩方律师已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司法实践中,此前存在因“禁止辩护人携带电子设备开庭”导致审辩冲突的情况。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8月7日,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冯波涉黑案时,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对冯波的两位辩护律师进行“脱鞋安检”,且禁止其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随后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最高法院针对重大敏感案件授予审判机关禁止诉讼参与人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相关规定亦屡陷争议,多位法律人士曾公开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相关规定,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据 《凤凰周刊》 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认为,上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 并非司法解释,只能规范法院的工作,无法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法院此举,是对律师辩护权的剥夺或限制。”

“对于最高法院禁止携带电子设备(开庭)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坚决予以批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告诉笔者,自其2009年执业以来,第一次遭遇类似情况是在2020年7月。彼时,舆论关注的“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的关联刑案开庭,其作为当事人韦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起初,法院禁止控辩双方携带个人电脑,“经过抗争,最终包括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内,只有我一个人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参加诉讼。”

朱孝顶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直接限制乃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变相阻碍社会监督,且以所谓“重大敏感案件”为由,“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最高法院自我扩张权力,(相关规定)应当立即自行废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进喜亦曾公开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鉴于上述限制律师携带电子设备入庭的规定屡生事端,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删除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规定,并对电子设备的禁止性用途作出明确规定。”王进喜教授撰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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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11时许,该案另一名辩护人告诉笔者,目前仍有3名辩护律师因拒绝配合法院“禁止携带个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规定而在法庭外等候,“法庭内已经开庭,(法院的)说法是先行对几个人(辩护人未到庭的被告人)分开开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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