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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如何处理?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义因犯诈骗罪,被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丁某义服刑期间,被害人裴某白报案称,其于2011年3月初也被丁某义诈骗,被骗金额5万元。

接裴某白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3日对丁某义诈骗裴某白一案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6日,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丁某义刑满释放;2023年10月27日,丁某义因诈骗裴某白一案被抓获归案。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某区法院另案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另案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本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要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就应当以“先并后减”的方式适用数罪并罚

这里的“发现”一般是指对漏罪所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涉嫌实施了漏罪而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

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依法数罪并罚。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