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其中涉及“开门杀”事故的赔偿,以及日常生活中“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该解释将于6月30日起施行。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是否赔

日常生活中,因驾驶人不当停车、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的“开门杀”事故,给路过的行人带来无妄之灾。“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董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驾驶员董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无偿搭乘”“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案例

张某驾车搭载李某前往同一地点。途中,张某犯困撞到树木,导致李某受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法院认为,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张某承担80%赔偿责任。

▍租车借车出事故 车主有何责任

开着租来、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还是由使用人担责?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案例

张某将自己的车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受伤。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限额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