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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2·3紧急戒严”相关案件迎来又一项重要判决。5月7日,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12-1庭对前国务总理韩悳洙涉嫌从事内乱重要任务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相比一审的23年,二审刑期减少8年,但法院仍认定韩悳洙被指控的大部分核心罪名成立,包括从事内乱重要任务、伪造公文、违反《总统记录物法》、损坏公务文件以及在宪法裁判所弹劾审判中作伪证等。

这次判决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单纯“减刑”,而是法院对韩悳洙在戒严过程中的角色作出了明确判断。二审法院认为,韩悳洙在2024年12月3日紧急戒严实施过程中,建议召开国务会议,以制造紧急戒严令已经经过国务委员审议的表象。法院判断,他明知前总统尹锡悦颁布紧急戒严令可能引发封锁国会等一系列违宪、违法措施,却仍参与筹备相关国务会议,帮助戒严形成表面上的合法程序。

韩悳洙方面此前一直主张,自己建议召集国务委员并不是为了帮助戒严,而是为了反对戒严、拖延时间,并试图说服总统。但二审法院没有接受这一逻辑。法院认为,韩悳洙的国务会议召集建议,不能被解释为反对戒严,而是形成了国务会议审议的外观,属于从事内乱行为中的重要任务。换句话说,法院关注的不只是他内心是否说过“反对”,而是他的实际行为是否帮助违宪戒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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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定,戒严实施后,韩悳洙要求国务委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紧急戒严解除后,他与前总统尹锡悦、前国防部长官金龙显在事后补制的戒严令文件上签字,并将相关文件作废处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后补制的戒严宣言文件属于虚假公文,相关文件被废弃则构成总统记录物损坏问题。这意味着,法院不仅追究戒严宣布前后的程序责任,也追究了事后文件处理和记录保存责任。

此外,法院还维持了韩悳洙与前行政安全部长官李祥敏研讨封锁主要国家机关、切断部分媒体机构水电供应等指令执行方案的相关判断。法院认定,韩悳洙与李祥敏曾讨论对特定媒体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执行方案,该部分罪名成立。与此同时,韩悳洙去年2月在宪法裁判所弹劾审判中作伪证的指控,也被二审法院认定成立。

不过,二审并非完全照搬一审。韩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中将“不作为”本身视为参与内乱的部分判断。同时,部分涉及阻止国会解除戒严决议的故意等指控,并未被二审法院全部认定。这也是二审刑期从23年降至15年的重要背景之一。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韩悳洙承担了内乱重要任务,另一方面也对具体责任范围作出了一定收缩。

这起案件最核心的争议,其实在于高级公职人员在违宪命令面前的责任边界。韩悳洙作为国务总理,并不是普通执行人员,而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的最高层之一。法院此次认定的重点也在这里:如果总统提出违宪、违法的紧急戒严,总理究竟应该阻止,还是帮助其补齐程序?如果一个人用召开会议、签名、补制文件等方式,让违法行为看起来像是经过了正规程序,那么这种“程序协助”本身是否也构成重大责任?二审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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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政治史看,“12·3紧急戒严”已经不只是单一事件,而是一整条责任链。尹锡悦被视为核心发起者,国防、行政、安全、警卫、国务会议等多个环节都被纳入审判和调查范围。韩悳洙案的重要性在于,它把“文官系统”和“程序合法外观”的责任摆到了审判中心。也就是说,内乱或违宪行为并不只靠军队和命令完成,也可能靠会议、文件、签名和事后记录处理来完成。

说得更直白一点,韩悳洙二审虽然从23年减到15年,但这不是无罪化,也不是责任轻微化。法院仍然认定,他在关键时刻没有履行总理应有的制衡职责,反而帮助戒严取得程序外观,并在事后文件处理和宪法裁判所证言中承担责任。减刑说明法院对部分指控和责任范围作出调整,但15年有期徒刑本身仍是极重判决。

这起案件给韩国社会留下的问题也非常现实:当国家权力出现违宪方向时,高级官员能不能只说“我本来想阻止”?如果实际行为帮助违法命令完成程序,那么“内心反对”是否还有意义?再进一步,面对上级的违宪命令,真正的公职伦理到底是服从权力,还是守住宪法底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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