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层写字楼里上班,很多人每天都要经历一条几乎固定的路径:进楼、等电梯、刷卡、上楼、打卡。看起来只是最普通不过的通勤动作,但一旦在这个过程中摔伤、扭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往往就会变成一场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激烈争议。

广西南宁这起典型案件,恰恰把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也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案件经过:不是在办公室受伤,也可能是工伤

黄某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位于南宁市一栋CBD高层办公楼内,上班打卡时间为上午8:59至下午18:01。2021年7月19日早上8点30分左右,黄某某为了避开上班高峰、方便尽快进入办公楼层,先走楼梯到负二楼准备乘电梯上班,结果在负一楼转角处不慎踩空摔倒受伤。

后续,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工伤认定。黄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支持其诉求,二审改判驳回,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又撤销二审,恢复一审结果,最终认定为工伤。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伤得重不重”,而在于:受伤地点不在办公室、时间也未到正式打卡时间,为什么还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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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工伤认定看“三工”,但核心是“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通常要围绕三个核心要素判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只要不在上班时间、不是在办公室里受伤,就很难认定工伤。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三要素里,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辅助要素。也就是说,不能机械地把“上班前一点点时间”“楼宇公共区域”“电梯通道”切得过于绝对,而要回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职工是不是因为工作而受伤。

法院特别强调,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不是只保护“坐在工位上的那一刻”,而是保护那些因为工作安排、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合理通勤路径而受到伤害的劳动者。

三、为什么本案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最重要的一点,是黄某某受伤前的行为并不是个人生活性活动,而是为了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他提前到达办公楼后,选择从负二楼乘电梯上楼,并不是为了私事,也不是脱离工作准备,而是为了避免早高峰拥挤,确保能够准时进入工作区域。这种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开始正式劳动,但已经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法院对“工作原因”的理解非常关键:只要职工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合理准备行为,或者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利益需求而进行的必要活动,就不应机械排除在工伤之外。

换句话说,“去上班”的过程,并不天然等于“纯粹的私人行为”。如果这个过程已经紧贴工作目标,且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就可能被纳入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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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写字楼公共区域也能算“工作场所”

很多用人单位最容易据此抗辩的一点是:受伤地点不是办公室,而是在写字楼公共区域,所以不属于工作场所。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过于狭窄的理解。因为现代办公模式下,大量公司都集中在高层写字楼中办公,员工从一楼大厅、地下车库、电梯厅到所在楼层,都是完成上下班、进入工作岗位的必要通行区域。它们虽然是“公共区域”,但对于具体员工来说,已经构成了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

法院认为,工作场所的界定不能只盯着“公司租用的那一小块办公室”,而要结合办公环境、管理现实、通行路径和工作职责来综合判断。只要该区域与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密切关联,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这正是本案最有现实意义的地方:高层写字楼中的电梯厅、楼梯间、地下车库、楼层转角,不再是“与工作无关的纯公共空间”,而可能是工作场所的一部分。

五、为什么时间没到,也仍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黄某某受伤时还没到正式打卡时间,这也是用人单位常常据以否认工伤的理由。但法院的思路并不是“看钟表是否精准卡点”,而是看职工是否已经进入工作准备阶段,是否处于合理的上下班衔接时间。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并不只等于劳动合同写明的整点工作时段。它还包括:为开始工作所需的合理准备时间、工作收尾时间、必要的工间活动时间、加班及临时任务时间等。

黄某某在8点30分已经到达办公楼,并开始为准时进入工作岗位做准备,这个时间虽然早于打卡时间,但明显处在工作秩序的前端衔接区间内。法院因此认定,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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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真正传递的裁判规则:别把工伤认定理解得太机械

这起案件最后能进入最高法院并改判,意义不只在个案胜负,更在于它向社会释放了一个很清晰的信号:工伤认定不能脱离生活场景机械判断。

现代办公空间已经越来越复杂。很多上班族并不是“走进办公室才开始工作”,而是从进入办公楼那一刻起,就已经进入了工作流程。尤其在高层写字楼里,电梯、楼梯、地下车库、门禁口、楼层大厅,都可能是工作链条的一部分。

如果把工伤认定理解得过于狭窄,很多明明因为工作而受伤的职工,都会因为“还没打卡”“还没坐到工位”“受伤点在公共区域”而得不到保障,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