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街坊邻里有纠纷,该怎么妥善解决?
办企经商遇难题,碰到法律问题心里总没底?
生活里不少糟心事,其实,都能用法律守护好自身权益……
长宁“彩虹桥”法治工作站,把法律服务直接送到群众身边,一头连着百姓日常需求,一头连着法院专业司法保障。从今天起,长宁区人民法院联合长宁区融媒体中心,推出全新普法栏目——“彩虹桥”伴“宁”行。我们用基层治理中的法治故事、日常维权的实用提醒、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陪大家一起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法治真正走进寻常生活。
鉴于是行业熟人
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模式
每次货物送达后
由“莫某某”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
其间双方未曾就应收账款进行对账
没想到,最后买方拒不认账了……
那么,未签合同的货款能要回来吗?
车先生开了一家餐厅,长期向李先生采购蔬菜。两人起初默认实行“先送货,后算账”,生意一做,总货款积欠了5万多元。
由于进货次数多、时间不固定,每次货物一送到,就有一个叫“莫某某”的人在供货单上签字。
后来,车先生只付了2000元货款,余款迟迟未结。李先生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将车先生诉至长宁法院。
然而,法庭上被告车先生却辩称:不认识签字的“莫某某”,对于原告李先生给餐厅送菜的事也一无所知,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求。
为了查清真相,承办法官随即检索被告是否存在关联案件。这一查,果然查出了端倪!
资料显示,被告车先生曾在2022年打过一场官司。当时,一家水产店因他拖欠货款,也将其诉至法院。而在那起旧案的卷宗里,同样出现了“莫某某”签字的供货单!当时,车先生对这份签字是认可的。
有意思的是,承办法官把新旧两份供货单上“莫某某”的笔迹放在一起对比,发现字迹几乎一模一样,没有任何明显区别。
于是,承办法官询问车先生,要求其进一步核实“莫某某”身份,明确其是否系被告餐厅员工。车先生表示,两案并无关联,还是坚称不清楚案涉货物的购买及交付情况。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的货款均有供货单佐证,而且相关供货单的签收人员与2022年案项下供货单的签收人员姓名一致,字迹亦无明显区别。被告在2022年案件中并未对签收人“莫某某”的身份及货物的签收提出过任何异议。
在缺乏相关反驳性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交证据以及法院查明事实,相关证据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本案供货单的签收人员“莫某某”系被告饭店员工,据此确认原告向被告饭店供货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无论客户关系多么熟、多么铁,书面合同才是最有效的维权凭证,否则供货事实难以证明、核心条款没有依据,极易让对方推诿扯皮“钻空子”。
为此,法官建议:小本经营也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规格、验收标准、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已经供货但没签合同的,涉诉后抓紧补齐以下“四类材料”:
1.供货事实证据:如送货单(需客户指定收货人签字)、物流签收记录、运输合同及运费支付凭证;
2.交易合意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体现双方对供货的具体约定;
3.款项往来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发票(或开票记录)、对账清单等;
4.后续确认证据:供货后,最好定期与客户对账,制作列明供货时间、数量、总价款的清单,要求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结算的,留存催告记录,让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表态并签字确认。
图片来源于长宁区人民法院
记者: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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