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股东的认缴出资必须全额实缴吗?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破产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不管有没有到期,都必须全部实缴吗?针对这一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1.一旦法院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的所有认缴出资,不管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有没有到期,都必须立即全部实缴,股东不能再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提出抗辩。2.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则,没有任何例外,所有未缴出资都会被破产管理人依法追缴,全部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的对外债务。3.实际上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只要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已经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实缴未到期的出资,无需等到破产程序启动。

一、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加速:法定的强制规则

(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同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只要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股东之前约定的出资期限就直接失去了效力,股东必须立刻缴足自己认缴的全部出资,没有任何缓冲的空间。

(二)背后的核心逻辑:资本充实与公平清偿

这一规则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资本充实,以及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时候,股东可以依法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但是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意味着公司已经无法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这时候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最核心的偿债财产,如果这时候还允许股东保留期限利益,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公平的清偿,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破产前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的突破性规则

很多股东都有一个误区,以为只有公司破产的时候,自己的出资才会加速到期,其实不是。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是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在此之前,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破产、清算等少数情形下才会适用,而新公司法实施后,只要公司已经还不上到期的债务,哪怕还没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实缴未到期的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在这个时候就已经消失了。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股东都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以为自己在章程里约定了几十年的出资期限,就可以一直不用实缴,哪怕公司破产了也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实际上,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有前提的,只有在公司正常经营、能够正常清偿自身债务的时候,股东才可以享有这个期限利益。一旦公司出现偿债困难,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期限利益就直接不复存在,股东必须立刻缴足所有的认缴出资。实践中,还有部分股东试图在公司出问题后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这种恶意逃避责任的操作,完全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实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不要试图通过延长出资期限逃避责任

部分股东在公司出现偿债困难的时候,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实缴出资了。实际上,不管是新公司法的一般加速到期规则,还是破产程序的强制追缴规则,都不会认可这种恶意的操作,哪怕你延长了出资期限,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进入破产,你还是必须要实缴全部出资。

(二)债权人可在破产前提前主张出资加速

公司的债权人,不需要等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才去要求股东实缴出资。只要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股东提前实缴未到期的出资,这样可以更早地实现自己的债权,避免破产程序中的漫长等待。

(三)股东要提前做好出资的资金准备

新公司法已经明确了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则,同时还有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股东不要以为出资期限没到就可以一直拖着不准备资金,一旦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出资就会立刻加速到期,股东如果拿不出资金,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到2039年,也就是20年的缴付期限,两名股东仅实缴了100万元,剩余的900万元一直没有缴纳。后来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下了800余万元的债务,全部都无法清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破产申请。

破产管理人接手公司后,向两名股东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10日内实缴剩余的900万元出资,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但是两名股东提出抗辩,认为自己的出资期限要到2039年才届满,现在还没到约定的时间,不需要提前实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两名股东必须立即实缴全部认缴的出资,最终判决两名股东在10日内缴足剩余的900万元出资。

公司破产中的股东出资问题,涉及到股东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很多股东对这一规则存在误解,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如果您正遇到类似的公司破产、出资追缴的问题,不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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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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