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长沙市工商联)

【基本案情】

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系“R900”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为具有特定遗传特性的核心育种亲本资源。2021年,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其在某镇规模化制种“科两优9218”水稻。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发现科某种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品种后,向相关部门举报。某县农业局依法立案调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科两优9218”父本与“R900”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经调解,科某种业有限公司向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80万元,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某县农业局经听证等程序后,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种子3.3万公斤、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188.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样,经两次专业鉴定,科某种业有限公司制造的“科两优9218”父本与某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培育的“R900”属近似品种,足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民事和解解决的是个体财产损失问题;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科某种业有限公司破坏种业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者法律属性与价值功能不同,民事和解不能阻却行政处罚的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科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民事赔偿+行政监管”护航种业发展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核心育种亲本是种质资源的核心基因载体,其遗传特性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育种创新质量与种源安全。本案聚焦“R900”优质水稻核心亲本,明确未经许可规模化使用授权亲本制种的侵权属性,厘清了民事和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确认行政处罚不因民事和解而阻却,强化了对种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案裁判精准契合《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要求,通过强化亲本资源源头保护,防范优质基因流失与无序传播,为“粮食芯片”的自主研发与安全应用筑牢司法屏障。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航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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