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本来应该居中裁判的法院,现在屡屡冲上对抗的前线,也真是奇了怪了。
一台律师的个人工作电脑,不是什么管制刀具,也不是什么放射性物质,更不是什么一键摧毁法院的发射器,结果是左不让进,右不让进,感觉要是这台电脑进了法庭,这案子就没法审了。
今天又看到律师同行抱怨,法院不让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发生我的老家湖北省。据说上一次因为电脑的问题,也闹出舆情,最终休庭。
上一次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很不温馨地“温馨提示”辩护律师,以该案系“重大敏感案件”为由,禁止律师使用个人电脑。但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没有什么准确概念,完全是法院自说自话,被律师抓住小辫子。
这一次,法院“从善如流”,从恶如崩,删掉了这段话,少了书面上的“温馨提示”,多了行动上拦截禁止。
很显然这一次法院是有备而来的,任你律师如何抗争,我自继续推进庭审。据辩护律师微博信息,当律师还在庭外等待法院回复,庭内已经开始宣读起诉书。“(法院的)说法是先行对几个人(辩护人未到庭的被告人)分开开庭。”
按这个说法,法院是临时决定分案了?
法院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援引的依据是最高法院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通知第七条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个通知将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并列,但是又没有解释何为重大敏感案件,等于是在刑诉法规定的不公开开庭案件之外,自创了一类可以不公开开庭的案件。这种自我赋权的规定本身就存在合法性问题,更何况这个通知针对对象是法院自身,超出了庭审秩序规范的范围,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利。
最尴尬的是,援引这个通知的法院也可能没有见过通知原文,律师更是无法从权威渠道查询到该通知。按照《立法法》的精神,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不公开即对公民不生效。这种偷偷摸摸的通知有效性也是存疑的。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不少地方检法机关援引了一部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现在想想,法院援引的这个通知,也一直查不到权威信息,也可能并不存在。建议援引这个通知的法院能够提供一个权威查询渠道,让律师可以了解一下通知精神。
很难想象,在这样一个技术发达的时代,随便动动鼠标就能查询到最新最权威的法律条文,居然一部不存在的法规,被不少地方检法引用了这么多次。从这种表现大概也可以推测,他们对于最新的生产力工具的看法,在他们的思想中,电脑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生产工具,而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玩意。
我完全搞不懂法院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的动机?
怕律师录音录像?这又如何呢,律师本身有权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限制的应当是传播,传播自然有相应的处罚,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自然知道后果。
怕律师炒作案件?既然怕,何必给人制造舆情的口实呢。一边怕舆情,一边又制造舆情,就没见过这么拧巴的人。
怕律师准备得太充分,公诉人没面子?那应该鼓励公诉人提高业务水平,完善准备成果,而不是限制律师的发挥,强行将庭审变成一场蠢蛋互殴。
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归根结底也是对辩护权的限制,而拥有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人权,限制辩护权就是侵犯人权。一个国家的法治往往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实在是想象不出,一个文明如此发达的国家,在法庭内还要回到最早的“刀耕火种”的时代。
当然法院也说了,可以提供电脑,高配的苹果电脑都可以。但是印象中法院应该没有这笔预算,这些电脑到底是怎么采购的呢?而电脑也只是硬件,不少律师有经常使用的付费软件,法院是不是也需要采购一下呢?而且有些律师随时更新最新配置的新电脑,法院是不是也同步更新呢?
一句提供电脑解决不了问题,让人家放下自己的最新的自动步枪,给人家一把汉阳造,虽然提供了武器,但能一样吗?
说白了,法院怕的不是一台电脑,而是用电脑的那个律师。但法院如果依法审判,为何担心律师辩护呢?刑诉法构建控辩审三个构造不是为了开个堂会,大家乐呵乐呵把被告人送进牢里的,还是需要公诉人依法公诉,辩护人依法辩护,审判者依法审判。
要真的不愿意律师辩护,以后干脆禁止律师带大脑进入法庭算了,一劳永逸,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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