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能判现在的案子吗?”近期,陕西山阳男子骆顺钊实名举报,在一起工伤纠纷中,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竟然援引已废止的法律作出裁定,并在面对检察建议时拒不改正。

陕西山阳法院引用废止法律判案,检察院监督后法院拒绝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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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阳法院引用废止法律判案,检察院监督后法院拒绝纠错
矿工落井工伤引纠纷

矿工落井工伤引纠纷

这起纠纷源于骆顺钊带领工人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工伤事故。骆顺钊提供的《劳动争议调解书》显示:2021年2月27日,工人宁某到达山阳县延坪镇黄石关一带金矿从事矿井打钻工作,2021年3月6日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人未佩戴安全绳,宁某不慎从矿井斜坡滚下,造成颅骨骨折及颅内损伤。

该金矿的探矿工程属于山阳县三友矿业公司(简称三友矿业),由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清源公司)在借用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耀杰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实际负责施工。随后清源公司就具体探矿业务发包给骆顺钊个人,由骆顺钊带领工队来施工,宁某就是骆顺钊带队的工人。

事故发生后骆顺钊垫付医药护理费等73万元,后几方之间关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山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2022年3月9日作出调解书:除骆顺钊个人已垫付的医疗费73万元以外,清源公司与三友矿业再向工人宁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30万元。

山阳县法院依照废止法律写裁定

山阳县法院依照废止法律写裁定

这起工伤纠纷本来已经以调解结案,在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清源公司却提出异议表示不认可调解书,理由是代表清源公司参与调解的邵某与杜某并未获得清源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调解程序违法。

《执行裁定书》显示,山阳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邵某是清源公司书面授权与三友公司签订探矿工程合同的负责人,杜某是清源公司在矿山上的管理人员。但杜某参与调解时提交的授权书上的授权人是邵某而不是清源公司。

2022年9月15日,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邵某和杜某没获得清源公司明确授权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仲裁调解程序违反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等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书》不予执行。

法院引用的已废止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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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引用的已废止法条

然而,最高法早在2020年底公布,《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就已废止,山阳县人民法院竟还进行援引。

“明明已经调解结束了,清源公司被执行了又反悔不认账,法院还依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死法’来损害受工伤的工人的合法权益,太荒唐了。”骆顺钊对此表示不满,并同时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

2021年1月1日起就已废止的法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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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就已废止的法条目录

30余家法院检察院被指援引“空气法”

30余家法院检察院被指援引“空气法”

2025年5月16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阳检民违监[2025]1号检察建议书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没想到的是,山阳县法院并未因此对裁定书进行纠正。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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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骆顺钊提供的2025年9月他与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话的录音中,工作人员称:“法院对检察建议的答复是:引用法律错误对案子的结果是没得影响的,案子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就不改了。”骆顺钊不理解:拿着失效的“旧船票”,如何登上今天的“客船”? 司法文书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如果裁判依据都出现“硬伤”,又怎能让人信服结果的公正?

为此,骆顺钊多次前往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但山阳县法院拒不纠错的态度都十分坚决。骆顺钊回忆:“山阳县检察院在山阳县综治中心组织过一次回忆,法院孔庆春法官说错了改不了。杨地镇政府在镇办公室组织了一次调解,也是一样改不了。”

2025年9月至11月,骆顺钊又多次向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商洛市中级法院监察室、山阳县纪委监委等单位邮寄举报信反映山阳县法院拒不纠错一事,但都没收到任何回复。

骆顺钊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2026年4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又就此事回应骆顺钊:“县以上的检察机关才有立案侦查权,我们基层检察院只有发检查建议的权利,去年也和法院沟通过,我们基层人员已经穷尽了我们的法律途径,但法院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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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山阳县法院此次失误并非个案,这也是近期频发的“司法文书质量危机”的一个缩影。今年4月,新京报曾曝光全国30余家法院、检察院集体翻车,在更换印章公告中全都援引了一部根本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而四川巴塘法院更是在援引之后,直到3个月后被上级法院提醒,才发现自己援引的是一部“空气法”。事后调查发现,这些严谨的司法公文竟是照搬照抄网络模板的产物,内部的“三审三校”层层把关,愣是没一个人发现错误。网友们纷纷质疑:法条真假都不查,司法文书的严谨性去哪了?

骆顺钊认为,从照搬“假法律”到硬扛“废止法”,这些基层司法机关表现出的是一种“司法惰性”。这种惰性不仅体现在不愿核实法条时效的粗心大意上,更体现在知错不改的权力傲慢上。如果允许司法机关随意引用废止法律而不纠正,那么“有错必纠”将成为一句空话。

骆顺钊也表示,他会对山阳县法院的这个失误较真到底并坚持举报监督。截至发稿,骆顺钊仍在等待一个公正的回应,“我想看看,在山阳县法院这艘船上,那张失效的‘旧船票’,究竟还要用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