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现如今直播电商行业高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竞业限制纠纷也愈发普遍。直播运营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自己开号、搭团队、做同类直播,是合法创业还是违约行为?今天,京小槌结合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提醒直播电商从业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守住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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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以直播运营身份入职一家直播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邮政类产品直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9月,公司发现张某出现在其他直播间里,售卖的也是邮政类产品,甚至直播话术、直播间装修风格都与己方类似,该直播间链接的店铺主体是张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于是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警告,并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公司直播间的投流和运营,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违反张某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张某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并向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度总收入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张某还应继续赔偿损失。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双方约定了张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不得在江苏省和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政产品相关直播。

2023年2月、4月,公司又多次发现张某在其他直播间账号售卖与己方相竞争的邮政产品,在与其沟通后,张某主动提出了离职。之后公司依约按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公司发现张某离职后更加频繁地进行竞业行为。与其沟通未果后,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张某经过培训后已知悉投流技巧、成交策略、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相竞争的邮政类产品直播业务,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此诉请判决张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所获得的运营收益。其中,违约金为张某在职期间年收入的20%、运营收益100万元。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自己主要负责直播间引流和运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认可从事公司所述的竞争行为,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如法院认定违约亦要求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依据上述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张某离职后与他人一起从事了邮政产品直播的竞业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4万余元,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1.哪些劳动者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主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负责邮政产品直播间的直播运营投流工作,其知悉的投流策略、成交数据、特定客户群体偏好等信息确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且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故张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如何界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认定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二是入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或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三是实际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形成直接竞争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变相规避竞业,例如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也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一般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业务范围、服务对象、运营模式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直播间录屏、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直播间录屏均为张某正在售卖邮政产品,通话录音显示公司要求张某关停邮政直播账号,张某于电话中承认确实通过其他账号售卖邮政产品,提议双方以分成形式合作但公司未同意。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张某离职后与他人一起从事了同类竞业行为。

3.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确定违约金数额时,通常以约定为基础、以公平为原则,综合考量劳动者在职时间、工资水平、违约情节、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情况、公司实际损失等多项因素,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依法酌情调整。

本案中,对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工资收入情况、违约情形、公司已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等因素,认为公司主张以张某在职期间年平均工资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运营收益的诉请,公司未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亦未就张某的收益情况进行举证,法院未予支持。

京小槌提示

竞业限制制度发挥着平衡企业权益与员工择业自由的重要作用,企业与员工均需准确把握边界,既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又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实现双赢。

1.明确主体范围,规范协议内容

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审慎评估劳动者是否确实接触、掌握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避免主体的不当扩大。此外,竞业限制协议应就竞业行为、限制地域、期限及经济补偿数额、违约责任等作出合理约定,不得随意扩大竞业范围,劳动者亦应充分了解自身岗位性质,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限制条款,可适时提出异议,最终双方协商签订合理、规范的协议。

2.恪守竞业约定,避免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依法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亦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契约精神,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限制期限内不得入职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也不得自营同类业务等竞业行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切勿因侥幸心理无视协议约定,一旦构成违约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单位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须就劳动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自营竞争业务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须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则应就违约金数额远超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须注重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