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执行原则,对应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里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单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实施主体为同一违法行为人,不属于一类违法行为或者单次违法事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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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约束范围仅限定在罚款这一单一的财产罚种类中,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不受该原则限制。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被处以一次罚款之后,任何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不得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除了罚款之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合并适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不同种类的处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要求。

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不同规范都规定需要处以罚款的,不能对不同规范的罚款数额进行简单累加,需要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执行处罚,这样既能确保违法责任落实到位,也能避免因法条竞合导致的过度惩戒问题,符合过罚相当的基本法理。

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时,行政机关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依法折抵人民法院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先前已经收缴的行政罚款,也应当依法折抵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确保当事人最终承担的实际不利后果总和,不超过其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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