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政府发布《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1日16时00分许,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岑巩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水尾马家寨旅游公路(白水至马家寨慢行系统)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日中午,因该项目工地需要从项目二标段1号路料场经马家良转运水泥到项目二标段2号路工地,由施工队伍工人庄*发打电话通知周*涛(装载机驾驶人)到该项目现场进行转运水泥,周*涛到达该项目后就开始从项目二标段(1号路)料场经过马家良转运水泥到二标段(2号路)工地使用,装载机装了20包(重量1吨)水泥后,从二标段(1号路)料场经过马家良转运水泥到二标段(2号路)马家寨后山坡自上而下行驶至施工公路弯道处时工程车辆(装载机)驶出施工路肩右侧,侧翻到山坡下面大约五十米处。

事故直接原因

2023年7月1日16时许,驾驶员周*涛驾驶装载机从项目二标段(1号路)料场经过马家良转运水泥到二标段(2号路)工地使用,装载机装了20包(重量1吨)水泥后,从二标段(1号路)料场经过马家良转运水泥到二标段(2号路)马家寨后山坡自上而下行驶至施工公路弯道处,驾驶员周*涛操作不当,致使工程车辆(装载机)驶出施工路肩右侧,侧翻到山坡下面大约五十米处,造成周*涛受伤。

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1.周*涛,贵州省岑巩县大有镇异溪村村民,驾驶员周*涛驾驶装载机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陈*利,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且未根据本项目的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七)项[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之规定,建议由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陈*利担任岑巩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员职务,并将处理结果报岑巩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郑*,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对该项目未督促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在全县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发言。

4.陈*强,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未依法有效履行本单位(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4]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5]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之规定,由岑巩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其2022年度收入6万元的40%即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岑巩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