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发表了一篇《宝坻法院一份袒护侵吞国有资产者的枉法裁判》的文章,有人质疑我文章中为何2025年的判决书引用2026年的鉴定?对此我认为有必要及时予以声明,以解相关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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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文章中引用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的立案时间是2025年4月25日,期间有20天的鉴定时间,判决时间是2026年3月13日,历时10个月零18天。而法院委托天津盈轩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是2026年3月2日。所以说看是2025年的判决,可实际是于2026年的3月13日作出,晚于鉴定书11天。所以说在2025年的判决中引用2026年的鉴定本是合情合理。再者说在我昨日文章中无论是(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截图,还是津盈轩(2026)文书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截图中,都对作出时间有着明确的记载。如是认真阅读都可知晓,如是看头不看尾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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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权威性的问题,我曾两次发文,我认为曝光报道的权威性在于其是否真实,而非是从谁的嘴里说出。有人片面的认为,只有权威机构承认才是权威,那么有多少冤假错案都是在多年以后才被纠正,可是在被纠正之前又有哪个权威机构曾为他们发声?现在国家在大力纠正冤假错案,如果每个案子都先有权威机构发声,那还会有冤假错案吗?所以说我认为不要动不动就以权威性的偏见先入为主,这种观点和论调会与当前纠正冤假错案的精神严重相悖,试想哪个冤假错案的反映者会先有权威部门的承认和发声,如果没有就不算是冤假错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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