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后,部分居民因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房源不理想或事后得知其他被征收人获得了更高的补偿金额,而产生“反悔”的念头。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已签约的居民能否单方面反悔?反悔后补偿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收补偿协议并非普通民事合同,而是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在群体拆迁中,已签约居民反悔,不能单方面撕毁协议,但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申请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部分无效。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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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行政协议的双重约束力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的双重特征,对协议双方——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或擅自变更、解除协议。

按规定程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严格执行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向被征收人详细解释协议条款,确保其理解并自愿签署,严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这意味着,签约当时,被征收人必须是自愿且知情的。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关键条款应当在协议中有明确体现,征收部门不得以欺诈、胁迫方式诱导被征收人签署不合理协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承诺,就应当兑现,维护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协议一旦签署并生效,其中赋予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补助费、搬迁补偿等权利即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2、已签约居民反悔后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

已签约居民反悔,不能单方解除协议,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签约过程中,征收部门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协议内容重大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诉请撤销协议或确认无效。

结合群体拆迁的实践,已签约居民反悔后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其一,协议有效,需要严格遵守,不得反悔。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事由,协议完全反映双方的合意,且征收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司法裁判精神,当事人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如支付补偿款、交付房屋等),此后被征收人以之后出台的、补偿标准更高的新政策为依据,要求补足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协议可能存在瑕疵,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签约时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存在重大误解,或征收部门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签约,或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被征收人可以据此申请撤销协议。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权利。对于空白协议等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若协议核心条款在签订时未填写,由征收部门事后单方补填内容,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已签约居民的救济途径与权益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已签约居民如果认为补偿协议存在问题,应当依法寻求救济,而非简单地“反悔”或拒绝履行协议。具体途径如下:

一是申请撤销协议。被征收人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系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在征地补偿协议被撤销案中,法院认定协议因缺乏合法性基础和签约主体越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彰显了程序正义对公民财产权的守护。撤销协议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如果补偿协议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签约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等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另行主张合法的补偿安置权利。

三是通过信访、行政协调等渠道寻求救济,但难度较高。对于已经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协议,除非存在重大违法事由,信访和行政协调难以推翻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前仔细审阅协议条款,确保理解每一项内容,避免事后反悔时陷入被动。签约前应当重点关注安置房源的交付时间、过渡费的发放标准和期限、补偿款的支付节点等核心指标,防止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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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群体拆迁中,已签约居民反悔后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取决于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要求协议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被征收人如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但不能通过单方面“反悔”的方式来停止自己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