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纾解我市“商转公”贷款需求集中、轮候积压的供需矛盾,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经研究,市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申请期为2026年5月7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满不再受理“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
2.申请采取预约制。有贴息需求的职工请先致电原商业贷款银行预约具体办理时间后再前往,办理网点及联系电话详见《“商转公”贷款贴息承办银行网点清单》。
特此公告。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
为减轻缴存职工商业贷款还款压力,促进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一致性,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6〕5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6〕6号),结合中心管理实际,制定如下贴息方案。
一、定义
“商转公”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我市现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关规定的缴存职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其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二、申请对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
三、申请条件
“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人除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从未成功办理过“商转公”贷款;
4.商业贷款为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不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
5.商业贷款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
6.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7.申请时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
8.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贵阳贵安,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四、贴息方式
贴息方式为报账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在贴息周期内(12个月),中心根据申请人商业贷款每月还款情况,于次月补贴利息差。
五、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是指商业贷款余额中给予计算贴息金额的部分。贴息额度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总价款按原合同价款与申请时银行系统自评价格较低者确定)。
六、贴息标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减35个基点(即BP)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具体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商业贷款利率低于LPR-35BP的,按实际执行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商业贷款利率高于LPR-35BP(含)的,按LPR-35BP的相应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
(二)LPR以申请时该笔商业贷款实际执行的LPR为准。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以申请时国家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贴息金额
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纳入贴息的商业贷款利息=商业贷款实还利息×(申请时核定的贴息额度/申请时商业贷款余额)
其中,商业贷款实还利息不包括逾期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商业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按申请人与贷款银行约定执行,贴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商业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贴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八、所需材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六)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原件;
2.申请人配偶为贵州省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及审核。银行及中心参照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审批规定完成受理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签订贴息协议。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贴息协议。协议生效后,中心将贴息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十、贴息管理
(一)申请人(及配偶)有多笔未还清商业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贷款贴息。
(二)贴息周期为12个月,贴息周期满后,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化等,调整贴息标准或终止贴息,并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中心未公告终止贴息且申请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周期自动延续。
(三)贴息期间,如申请人(及配偶)办理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贴息终止。
(四)贴息期间,如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暂停贴息。
(五)贴息期间,未经中心同意,申请人不得随意变更商业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或贴息资金收款账户,因自行变更导致贴息失败的,期间未补息金额,中心不再另行贴息。
(六)贴息期间,因中心管理需要通知申请人(及配偶)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时限未办理或放弃贷款资格的,中心将于截止日期次月终止贴息。
(七)申请人(及配偶)因个人原因终止贴息的,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申请贴息。
(八)已办理预约登记“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如超过时限未配合办理或放弃贷款资格的,中心不再受理申请人(及配偶)的贴息申请。
十一、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贴息的,中心有权驳回其申请并取消其贴息申请资格。
十二、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拒不配合退还补贴利息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在全额退回前有权拒绝申请人其他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
(一)因申请人、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还款数据有误造成多补贴利息差;
(二)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
十三、本方案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试行)同时废止》,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签订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协议》到期后自动失效。
附件: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2.授权委托书.doc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政策解读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和2025年3月印发的试行方案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修改试行方案?
答:2025年3月,我市出台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该试行方案已于2026年2月28日到期。期间,我市出台了《贵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筑公积金管委字〔2025〕5号),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转公”贷款贴息作为“商转公”贷款资金供应不足时的阶段性、替代性措施,应与“商转公”贷款政策保持一致,故对试行方案进行修改。
新印发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主要在贴息条件和贴息额度方面较2025年3月印发的试行方案存在差异。申请条件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一是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二是申请时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三是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四是商业贷款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贴息额度方面,一是将“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及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二是将“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80%”调整为“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总价款按原合同价款与申请时银行系统自评价格较低者确定)”。
二:已按照2025年3月印发的试行方案规定成功办理贴息的,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答:需要。因申请贴息应符合的条件、贴息额度的核定、审批要求等核心要素均发生变化,对于按照试行方案规定已办理贴息的,仍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但需注意,对于仍处于贴息期内的贷款,需提前终止贴息或在贴息期自然届满(即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三:申请贴息后,还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吗?
答:能。申请贴息后,仍可按“商转公”办理流程在线上进行预约排队。
四:已预约登记“商转公”贷款的,还能申请贴息吗?
答:能。在排队等待“商转公”贷款办理期间,可正常申请贴息。当“商转公”预约登记进入可受理阶段(即中心、银行已通知申请人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交申请材料),期间不受理贴息申请;如超过时限未配合办理或放弃贷款资格的,后续也不再受理贴息申请。
五:贴息期间,收到办理“商转公”贷款通知如何处理?不办理“商转公”贷款会影响贴息吗?
答:贴息期间,中心通知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至相应银行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审核通过的次月自动终止贴息;超过时限未配合办理或放弃贷款资格的,于截止日期的次月自动终止贴息。
六:本次贴息期有多长?
答:本次“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办理截止日期为2027年2月28日,此后不再受理贴息申请(以录入中心系统时间为准)。申请截止并不影响贴息,贴息周期仍为12个月。贴息周期满后,如中心未公告终止贴息且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周期自动延续。
七: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人除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从未成功办理过“商转公”贷款;
4.商业贷款为纯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结清,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
5.商业贷款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
6.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7.申请时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
8.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贵阳贵安,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在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打印详细版,有效期1个月);
(六)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原件;
2.申请人配偶为贵州省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贴息额度是指什么?如何确定贴息额度?
答:贴息额度是指商业贷款余额中给予计算贴息金额的部分。贴息额度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并取整到千元,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总价款按原合同价款与申请时银行系统自评价格较低者确定)。
例如:申请人小王,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为70万元,购房合同总价为100万元,申请贴息时房屋评估总价为80万元(取两者较低值80万元×70%=56万元)、按政策规定计算出的公积金可贷额度为60万元、当前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四者最低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即56万元),则最终确定的贴息额度为56万元。对于超过56万元的贷款余额14万元部分,中心不予计算贴息金额。
十:贴息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
其中:1.纳入贴息的商业贷款利息=商业贷款实还利息×(申请时核定的贴息额度/申请时商业贷款余额);贴息额度占商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以申请时核定为准,不因商业贷款余额的减少发生变化。
2.补贴利率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减35个基点(即BP)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差。
例如:申请人小王,计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5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为70万元,执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为3.15%(LPR-35BP),应享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当月小王商业贷款实还利息为1837.5元,次月应补贴利息256.67元。即:
十一:贴息后,还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商业贷款吗?
答:可以。
十二:“商转公”贷款贴息是否算作一次公积金贷款?
答:不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贴息期间,如因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先终止贴息。
十三:灵活就业缴存人或非贵阳中心缴存人可申请贴息吗?
答:不可以。
十四:具体有哪些银行的贷款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的原商业贷款,其发贷银行应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目前共16家(排名不分先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贵阳银行、贵阳农商银行、贵州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十五: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需要提前预约吗?到哪里申请?
答:需要预约。有贴息需求的职工应先致电原商业贷款银行预约具体办理时间后再到指定办理网点提交申请材料。联系电话及网点详见《“商转公”贷款贴息承办银行网点清单》。
十六:贴息资金何时到账?
答:贴息资金在申请人与中心成功签订贴息协议的次月开始发放,发放日通常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
十七:贴息期间,能否变更贴息资金收款账户?
答:为确保正常收到贴息资金,不建议随意变更收款账户。确需变更的,需向“商转公”贷款贴息受理银行申请,未经同意随意变更收款账户导致贴息失败的,期间未补息金额,中心不再另行贴息。
附件:“ 商转公 ” 贷款贴息承办银行网点清单.xls
来源/贵阳公积金
编辑/王瑶瑶 审核/虎俞均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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