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未批先建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基本案情:2026年3月,萍乡市住建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大厦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及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情况,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
处理结果:该项目建设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萍乡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项目建设单位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28.5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刘某处罚款1.42万元、相关负责人郁某处罚款1.42万元。
案例二、江西某酒店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基本案情:2026年3月,萍乡市住建局对江西某酒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酒店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情况,立即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处理结果:该项目建设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萍乡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项目建设单位江西某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21.9万元,对直接负责人何某处罚款1.09万元、相关负责人张某处罚款1.09万元。
案例三、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4日,萍乡市安源区住建局在对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进行消防施工过程监管时,发现该酒吧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该经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部分工程消防相关规定,安源区住建局责令该经营企业停产停业,并处4万元罚款。
该经营企业在2026年3月4日依法向安源区住建局申请消防验收,经安源区住建局验收合格后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恢复经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萍乡住建
编辑:刘艺 编审:宁铁钢 值班主任:周枫
监制: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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