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2017年5月 - 2023年12月)
(一)前言
蒋某原是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股票代码300345)全资子公司四川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蒋某于2017年5月入职公司,在建厂初期条件十分艰苦、薪资待遇不高的情况下,带领团队克服各种困难,保障公司按期顺利投产。期间,蒋某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多次与当地社会闲散人员周旋,并受到其口头甚至肢体威胁。此后,其历任采购员、综合部部长等职。
在任职期间,特别是担任综合部负责人后,蒋某通过精简人员、严控后勤各环节成本(年节约60余万元),并利用个人人脉关系上任次月就直接为公司节约一笔重大开支近40万元、几年来累计为公司争取回各类财政补贴资金超百万元。其为公司做出的成绩远超公司部分高管,更得到了华民股份前两任实际控制人的明确认可。
(二)管理冲突、“人身攻击”与权益侵害
2020年5月,陈某到任公司董事长,蒋某与其关系迅速恶化,根源在于蒋某多次拒绝执行陈某提出“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工作指令,招致陈某不满并怀恨在心。此后,陈某通过架空蒋某职权、越级指挥、恶意归责、会议打压等方式,对蒋某及综合部的工作进行各种刁难,意图逼迫蒋某主动离职。
2021年5月20日9时左右,陈某先刁难综合部内勤员工李某的工作,后蒋某找陈某理论时被其实施“人身攻击”,造成蒋某头部受伤、手指骨折。该事件经派出所调解,陈某口头承诺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15万元,但要求不将此承诺写入协议。此后,公司未履行该承诺,也未依法为蒋某申报工伤,导致公司及个人工伤申报均超期。该结果系陈某以“画饼充饥”方式哄骗蒋某、作出虚假承诺所致,当事人认为责任应完全归咎于公司。
在后续近两年时间里,当地园区管委会、派出所多次组织协调,但公司均以经营困难、华民股份个别高管不同意为由拒绝赔偿。蒋某认为,此举是公司和陈某对其拒绝配合“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工作指令所作出的打击报复。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行为:未给所有员工足额支付周末双倍加班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存在重大环保异常、特种设备异常、职业卫生异常(已致两名员工职业禁忌)、其他收入疑似偷税漏税等问题。从2024年6月至今,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区卫健局外,辖区内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介入调查核实,但到目前仍在调查核实中。公司现正与本地国企洽谈转让事宜,一旦落实,以上问题将难以查实,员工合法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公司每年产品出口退税几百万元,享受了国家政策红利,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其行为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应有的担当。
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维权历程
2023年12月,华民股份后任实际控制人仅听取陈某一面之词,未给蒋某陈述事实的机会,在处理陈某“人身攻击”蒋某一事上未秉持公平原则。公司既不愿履行赔偿义务,又在陈某授意下单方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蒋某认为,该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更是对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员工的恶意迫害,作为上市公司的华民股份及其后任管理层,当事人认为也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应有的担当。
离职后,蒋某就工伤待遇赔偿、单方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等诉求提起法律程序。然而,一审、再审判决在赔偿金计算、加班工资认定上“与事实存在较大偏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亦“难以让当事人信服”。2025年11月,蒋某就本案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但最高检至今仍在审查中。
(一)核心争议焦点一:赔偿金计算有悖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取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且计算范围需包含奖金。但一审、再审法院按2023年1月至12月计算,未将19000元奖金纳入核算,最终得出6570.24元的月平均工资及91985.88元的赔偿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二审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蒋某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合计229803.43元,该判决有理有据、于法可依。
(二)核心争议焦点二:加班工资认定不公
蒋某已提交完整加班工资计算的证据链,包括公司2021年11月25日曾向人社局出具的加班说明、工资表、考勤、微信记录等,且相关证据已获生效判决和二审法院认可。但公司向省高院提交的其他员工无骑缝章劳动合同、无人社局2022年收件登记记录和无书面回复的加班工资说明均“难以验证其真实性”,该部分证据未被二审法院采信,却被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认可。
此外,省检察院推定蒋某接受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该推定“未展示详细事实依据”。且会议纪要中劳资核算属财务部职责范围,与蒋某所在的综合部无关联,该推定明显混淆了岗位职责边界。
(三)司法程序中的程序与“判决疑问”
1. 一审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段某:案件以简案程序审理,庭审结束后,段某单独会见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白某、张某(本地人)约30分钟,此后超期2个月才作出宣判。判决书中未依法说明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加班工资核算范围及核心裁判依据,“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程序且事实不清”。蒋某就上述两项诉求申请判后答疑遭拒,后续仅获敷衍答复,关键法理疑问未得到回应;段某甚至拒绝蒋某上诉,并提出“在其判决基础上由公司增加几万元调解结案、本案到此终止审判”的方案,该方案被蒋某明确拒绝。
2.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某:两次庭审结束后,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刘某(湖南人)均紧随王某离庭,10分钟后才返回签署庭审笔录。蒋某提交了最高法案例库关于加班工资的指导性案例(核心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考勤记录可作为核心证据),但王某未采信相关证据,未按指导性案例标准核算加班工资,对提交的指导性案例亦未作任何回应,本案中不符合最高法“同案同判”的法定要求。
蒋某两次就核心诉求申请判后答疑,均未获王某回应。在2024年12月5日庭审质证时公司认可加班工资是按《员工薪酬制度》执行,而薪酬制度中并无周末和延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此,王某还反问了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2025年5月6日再审开庭时对于公司提交的10份未加盖骑缝章的劳动合同及2022年再次提交给人社局的《加班工资情况说明》、该说明未经质证,(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与公司2021年11月25日提交给人社局关于《员工加班的情况说明》中记载加班工资是按国家《劳动法》规定计算和12月5日的庭审证言截然不同,而省高院和检察院予以采信,“该结果难以令人信服”。而且,经三级法院审理后均查明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含劳动合同)未经民主程序、也未与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某电话询问王某“改判二审支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时,王某答复含糊不清,并说“判决书已下达不能收回再改判,能为蒋某做的补救措施是承诺向省高院申请5-10万元司法救助金、本案到此终止审判”,以此“拒绝正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且提出“不允许蒋某向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附加条件。
(四)核心争议焦点三:工伤待遇赔偿的异常
关于蒋某工伤赔偿金诉求,一审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14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官黄某审理,庭审结束后在公司单方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作出了(2025)川04民终1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为“蒋某作为综合部负责人,自身负有工伤申报的提请义务,其未及时行动导致申报超期,后果应自行承担”。当事人认为该认定明显忽视用人单位在工伤申报中的法定主体责任,混淆了员工配合义务与单位履行义务的界限。
事实上,蒋某虽为综合部负责人,但工伤申报需提交行政例会讨论,最终决定权在董事长陈某手中,综合部仅为经办部门,并无申报决定权。且蒋某工伤系陈某“人身攻击”所致,陈某作为董事长不提交上会讨论,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也就不能发表任何意见。二审判决仅以岗位职务推定蒋某负有申报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实质上免除了公司在工伤保障中的法定义务,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此外,蒋某已向二审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但二审法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主要回避人顾某未履行回避义务,对本案审理程序存在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蒋某的工伤虽未经人社部门认定但诉求已获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并不是孤案,且其已向一、二审、再审法院及检察院分别提交八份全国同类生效案例(其中(2023)川14民终1679号为同省案例、(2014)彬民一终字第563号是最高法2016年指导性案例),上述案例均因超期“人社部门未作工伤认定,而由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认定工伤并支持工伤保险待遇”的生效判决。依据最高法“同案同判”原则,同类指导性案例应作为裁判参考,但二审、再审法院未回应蒋某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反而改判驳回其全部诉求已严重损害蒋某的合法利益。蒋某认为,本案二审法官黄某改判一审判决,根源是主要回避人顾某作为本庭庭长未尽回避义务“可能干扰了黄某判断的公平公正性”。在判后答疑结束关闭录音设备后,黄某明确告诉蒋某,改判一审判决不是其主观意见,支持蒋某申请再审(书记员在场)。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某:蒋某电话询问刘某不支持再审的理由时,刘某说“蒋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了王某对(2025)川民再 64 号判决不公”的问题(刘某也是该案合议庭成员),所以,“其就是不支持蒋某的再审诉求”。
三、检察监督“周期过长”
蒋某向攀枝花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经办检察官李某在明知二审审判程序异常、改判存疑的情况下,作出不支持检察监督的决定“难以令当事人信服”。2025年12月,蒋某就本案已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但至今省检仍在审查中。
四、结语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坚实保护。蒋某为公司鞠躬尽瘁,以个人能力为企业创造巨大价值,却因拒绝配合“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工作指令而遭遇“人身攻击”、单方解除劳务关系,维权路上又面临司法困境。
以上两个案件根据法官判后的“种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更动摇了劳动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法律的权威在于公正实施,公平正义不应是纸面的口号,而应是每个劳动者都能切实感受到的保障。
如今,上级检察机关对本案已进行复查,这无疑为蒋某的维权之路带来了希望。期待各级司法机关能够彻查案件中的不合理之处,纠正错误,让企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让劳动者的付出得到尊重、权益得到维护,让公平正义真正归位,彰显法律的威严与温度。
目前,以上案件仍然在上级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审查中,我们正密切关注进展,并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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