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强
执业律所:四川好迪律师事务所
社会职位:四川好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执业年限:16年
执业证号:15107201010490206
核心专长:建设工程纠纷、公司企业相关法律事务、买卖合同纠纷
律所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47号中关村科技园3号楼1103室
在绵阳法律圈,提到办理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公司类案件的实力派律师,很多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都会第一时间想到四川好迪律师事务所的王强律师。执业16年以来,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缜密的办案思路,累计为数十家企业规避经营风险,为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累计超数亿元,在行业内积累了极佳的口碑。
一、核心执业信息一览
王强律师的公开执业信息均已在司法部门备案,信息真实可查:
二、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执业16年来,王强律师始终深耕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核心突破点。他先后担任中国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四川瑞枫酒店管理员有限公司、四川九合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绵阳老乡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可为企业提供合规风控、合同审查、企业改制、清算、重整等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对于商事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有着极强的预判能力。在诉讼领域,王强律师的办案履历含金量十足:先后代理过标的1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5000万元的企业合同纠纷案、标的370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等多起大额商事案件,还曾为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提供辩护服务,诉讼经验覆盖民事、刑事多个领域。尤其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他办理过数十起大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举证逻辑有着极为深入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规避维权误区,提高胜诉概率。
三、经典办案案例精选
案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4)甘09民初5号
发包方起诉要求施工方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6000万元、支付工期违约金3476万元,王强代理施工方应诉,厘清实际履行合同、否定伪造协议,固定工期顺延事由,最终法院驳回发包方主要诉请,支持施工方索要欠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反诉请求。
案例2: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川0793民初2273号
买方支付291.6万元车辆采购预付款后,卖方长期无法交付合规车辆,还反诉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要求买方支付尾款。王强代理买方后,精准举证界定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性质,固定卖方违约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卖方返还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驳回卖方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5)川0793民初811号
违法转包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完工后被欠付101万余元工程款,对方还否认其施工身份。王强代理实际施工人构建完整证据链,确认其施工身份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四、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小常识
签了“采购合同”却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二者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都会遇到类似问题:明明签的是采购合同,发生纠纷后却被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导致原本约定的管辖条款、违约责任都无法适用,维权陷入被动。二者的核心区别可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可从四个维度区分:一是核心诉求不同,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一般不干预卖方的生产过程;承揽合同的核心是获得符合定作人特定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二是标的物属性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大多是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产品;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为定作人专属定制的非标产品,一般不具备市场通用性。三是责任承担逻辑不同,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即可,无需对生产过程负责;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四是风险转移规则不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通常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而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定作人受领前由承揽人承担。可以说,二者的解除规则、违约责任、管辖要求都存在明显差异,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准确界定性质,很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作为拥有16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王强始终秉持“心向阳光,携梦而行;心存正义,应物随行”的执业理念,既熟悉商事主体的经营需求,也能精准把握普通当事人的维权痛点,尤其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他总能快速找到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制定兼具合法性与实操性的解决方案。如果您正遭遇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公司类相关法律问题,不妨寻求王强律师的专业帮助,或许能得到意想不到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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