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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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法定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常出现夫妻婚内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因贷款未还清、手续繁琐等客观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
实务中,一方当事人(多为未登记方或其近亲属)常以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为由,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而另一方当事人(多为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以房产未过户、产权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为由,主张约定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或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夫妻书面约定房产归未登记的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对抗继承人的继承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婚内达成的房产归属书面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即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约定对内仍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不能仅以房产产权登记状态为由,否定该约定的效力,案涉房产应按夫妻约定确定归属,不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焦点问题为,唐某甲与李某某婚内签订的房产归属约定,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是否有效,该房产能否作为唐某甲的遗产由其女儿唐某继承。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唐某(本案原告)。唐某甲与李某某婚内签订《分居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财富中心房产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可任意处置该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且需配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该房产始终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因房产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唐某甲猝死,未留下书面遗嘱,其女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唐某甲全部遗产。李某某抗辩,案涉房产已通过婚内约定归其所有,虽未过户,但约定合法有效,该房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唐某无权主张分割。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婚内房产归属约定,本质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效力认定不依赖于产权过户登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核心看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未过户为由,否定夫妻内部约定的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对其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配,仅仅是对家庭财产的内部分配,应优先适用婚姻法而非物权法的规定。此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遇到婚内房产约定效力认定、法定继承中房产分割、物权登记与财产约定衔接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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