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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其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划定了清晰的考核标尺与刚性责任约束。
《考核办法》明确,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考核谁?主要考核哪些内容?
《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精准设置五个方面考核内容:
一是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
二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三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是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是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对考核工作组织形式和考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考核办法》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考核实施机制上,《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核流程分为自评总结、核实核证、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四个步骤。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合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同时明确对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考核,应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保持衔接。
《考核办法》清晰划定了多条刚性考核红线。其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考核结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
《考核办法》明确提出,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针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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