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德州一位买家通过电商平台下单了价格为190元的冷冻榴莲果肉,收到货后,声称榴莲发霉,并附照片,随后通过平台成功申请仅退款。商家查看自身的发货视频及买家提供的图片后,认定图片中的霉变榴莲并非自己发出的商品。为了查清事实,商家前后花费5000余元,两次驱车行驶1600公里往返买家所在地沟通,甚至翻遍买家住处附近的垃圾桶寻找证据。商家在垃圾桶中找到了榴莲包装袋,但未找到榴莲。最终,商家向当地警方报案,当地派出所已立案。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仅退款、不退货”这个规则的制定初衷,是在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货不对板或消费者未实际收货等特定情形下,为消费者提供一条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但如果消费者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仅退款并占有商品,该行为就脱离了维权范畴,可能面临民事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从民事责任角度,可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买家在商品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收到退款后继续占有商品,使商家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其获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商家完全可据此起诉,实践中已有案例支持商家诉求。如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一案例,消费者杨某以商品质量不合格申请仅退款,将商品丢弃后无法返还,最终经法院调解支付了货款及诉讼费;同样,在新疆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买家周某在收到定制文稿后以不满意为由申请仅退款2000元,最终被调解支付了部分费用。
从刑事责任角度,薅羊毛也有进监狱可能。若恶意仅退款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消费者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以骗取退款,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严重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江苏江阴市检察院曾发布一则典型案例,陈某因仅退款并反复下单再恶意退货,胁迫商家支付“和解费”,3年间致900余家网店受害,最终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起案件说明,滥用仅退款绝不止于占个小便宜,当利用平台规则反复恶意操作、破坏商家正常经营时,已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退款行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商家驱车1600里的硬核维权,虽然成本高昂,但最终成功推动警方立案,这种以时间、精力换公道的方式,也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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