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的当下,传播淫秽物品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刑事辩护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单纯以数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忽视传播空间、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核心要素,极易导致量刑失衡。
楚尚律所张敏律师与代斌律师承办的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案便是如此,一审法院仅凭涉案传播数量,认定谢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审阶段,家属委托我所介入辩护,两名律师紧扣司法解释及批复,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突破量刑桎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依法改判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实现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公正裁判。
一、案情回顾:一审以数量定罪,十年刑期尘埃待改
谢某因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谢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淫秽文章200余篇,分享固定淫秽视频资源链接1000余部、淫秽图片200余张。一审法院认定,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远超法律规定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谢某家属认为量刑过重,多方咨询后,委托我所张敏及代斌律师承办本案二审辩护工作。
二、二审辩护:紧扣司法解释,破除“唯数量论”误区
接受委托后,张敏及代斌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谢某,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深入研读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精准找到案件辩护突破口。
针对一审判决“唯数量论”的裁判逻辑,辩护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结合两高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批复,提出核心辩护观点:
(一)涉案传播空间相对封闭,社会危害性有限
谢某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较大,但其传播渠道并非公开网络平台,而是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传播范围、传播受众具有局限性,并未在公开社会层面造成恶劣、广泛的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公开、大规模传播的同类案件。
(二)获利数额极小,并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
本案中,谢某传播涉案淫秽信息,并非以持续、大规模牟利为核心目的,实际获利数额极低,与“情节特别严重”所对应的主观恶性、牟利程度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单纯考量传播数量,完全忽视获利情况、主观目的,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批复,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不能仅以数量为唯一标准,需结合传播方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
谢某的行为虽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但结合其封闭传播、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小等客观事实,仅符合“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一审法院径直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四)提供经典案例、参考案例,大量相似案件均有改判的情况,一审法院仅按传播数量定罪,显然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三、公正裁判:二审采纳辩护意见,十年刑期改判三年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量刑错误。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综合全案事实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据此依法改判: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律师释法:网络淫秽物品犯罪,拒绝“唯数量论”
(一)法律规定厘清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院最高检批复,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是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司法裁判需结合案件全部事实,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实现精准量刑。
(二)辩护核心提示
此类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是基础,但情节是关键。辩护中需重点核查:传播渠道是否公开、传播范围是否广泛、获利数额多少、是否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打破“唯数量论”的片面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办案结语:专业刑事辩护,守住罪责刑底线
十年到三年,不仅仅是刑期的缩减,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律师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更要精准把握司法裁判本意,从案件细节中挖掘辩护要点,破除机械司法、片面定罪的误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实现罪责刑相统一,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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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敏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于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为主,主导、参与代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大额应收账款清收的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民商事诉讼等方面业务。
代斌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事务部主任
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度、2021年度全市“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称号,2021年7月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龙阳街道办事处共同颁发的“最牛调解员”称号,湖北省司法厅第八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一等奖获得者。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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