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启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平稳过渡,将以改革时间节点为界的前后退休人员划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并明确提出了“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设计,其核心原则是做到“合理衔接、平稳过渡”。但是,十年过渡期结束后,早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形成了巨大的落差。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成为了养老待遇最垫底的一个群体,早退中人则形成了梯级式的待遇落差,整个退休群体出现了严重的结构性失衡。从最硬核的数据来看,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经历了十几年的养老金调整,到目前为止,中级职称退休人员普遍每月5500元左右,副高职称也只有6000多元。而十年过渡期结束后的中人养老金,一般中级职称达到八九千元每月,副高职称以上月养老金轻松过万,早晚退休人员二者相差基本为一倍左右。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呈梯级式落差,月养老金差距约三至四千左右。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数据,养老保险制度十年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至2026年新近办理退休的人员,待遇水平呈现明显提升。从全国抽样测算和政策执行结果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待遇普遍在9500元——10300元区间。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到目前为止平均为4500元—5500元区间,整体水平相差一倍以上。这不仅仅是一个个简单数字的区别,本质上是对同等条件不同时间退休人员的劳动价值的认可度与尊重的问题。
对于这种现状,舆情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不同群体站在不同的立场,形成了对比鲜明的看法。有对同等条件退休的早退群体待遇明显偏低表示同情和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是政策规定的结果,只能承认这种差距的存在,是不能改变的既定事实。在这个争论中不少人也拿出法律、政策来作为辩论的理由与依据。比如,有人拿出《社保法》里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作为理论支撑,也有人拿出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行理论辩护,然后得出差距是“合理、公平”的结论。到底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早晚退休待遇相差如此巨大是不是真的公平合理呢?我们从情、理、法的角度全面衡量一下就有了明确的答案。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无论“老人”、中人,不过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阶段的划分,并非贡献有别、待遇高低的依据。于情、于理、于法,因退休时间早晚而养老待遇天壤之别,都是违背公平本质、背离制度初衷、违反法律原则、情理认知的非正常现象,既无合理可言,更非改革应有之义。
于情,这个差距寒了几代共和国奠基者的心。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不是他们的错,而是制度决定的,他们处在国家建设起步阶段,要完成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奠定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需要全体工作人员勒紧裤腰带,以“低薪酬、高投入”支援国家基本建设,构建国民经济布局的基本框架。他们那个年代,每月拿着三、四十块钱的低工资,却以火热的激情投入到国家最艰苦的环境忘我的工作着,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构建起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他们虽然拿着的是微薄的待遇,但他们无怨无悔。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他们却老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他们却不能与晚退人员共享国家经济发展的红利,竟然遭遇养老待遇的天差地别,这既无视了“老人”的历史付出,也割裂了事业传承的情感联结,这种天差地别的待遇差距,与情理相悖,与人心相违。是无论怎样都说不过去的。
于理,背离了改革的初衷,扭曲了公平的本质内涵。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划定“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制度”,核心要义是“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并对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承诺了“老人老办法”。同时,也并非将退休时间作为待遇高低的评判标准。“老人”的“隐性缴费”与中人的“显性缴费”,只是不同历史时期养老保障义务的履行形式。“老人老办法”的核心内涵是初始退休金的计算和后续退休金增长方式的有机统一。并非单指初始退休金的计算一个方面。而后来部分地区阉割了“老办法”的重要内涵。只保留了“老办法”中名义上的“按原待遇不降低”,即仅保留了“老办法”中初始退休金的计算方法,丢掉了后续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同步跟进的动态联动机制。这一点用最直白的说法就是:所谓“老办法”,就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一直使用的办法。这里的“老办法”是相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新办法”而言的办法,这个“老办法”是几十年来一贯采用的办法。丢掉了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跟进这个要素,就不能叫“老办法”了。正好像,八九十年代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的退休金只有几十元,或上百元,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基本与后面退休的人员保持待遇的大体均衡,没有代际落差。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老办法。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十年过渡期,这种办法的内涵被阉割了,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就只能拿着改革前偏低的退休金,然而参与统一的养老金微调,而十年过渡期中人的工资却与改革前的工资标准提高了两倍多,这就是造成与晚退中人一倍以上的断崖式落差的根本原因。这样的结果,既曲解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也违背了“同职级、同工龄、同贡献同待遇”的公平逻辑。
于法、更是说不过去。从国家宪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实质平等。实质平等,体现在同等条件的付出应有同等待遇享受,具体来说,同职级、同工龄、同贡献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退休时间的不同而出现待遇的断崖式落差。
从国家《劳动法》来看,也是这样,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样的工作年限,同等的资历、同等的付出,必须获得同等量的劳动报酬。事实上,早退老人,他们在那个国家创业的艰苦年代,他们的付出更多,奉献更大,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让早退老人低于晚退人员一倍以上的巨大差距。而当前这样的养老待遇代际失衡完全是与国家劳动法根本冲突的。
再拿《社保法》来说,这是一些反对“老人”合理诉求的一个重要依据。社保法规定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过渡时期来说,社保法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明确适用前提:它是建立在缴费主体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与能力匹配、权责利高度对等基础上,劳动者可按照自身收入自主选择缴费,多缴、长缴对应更高待遇,本质上是“愿缴、能缴、多缴,方能多得”,这一原则适用于市场化缴费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时期根本无法直接套用这个规则。道理很简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缴费标准与基数均由政策规定,无个体自主选择权;其次,“老人老办法”的制度设计本为兼顾历史贡献,与“多缴多得”无关。不能将“老人”的“隐性缴费”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显性缴费”对立起来,“老人”的“隐性缴费”体现在对国家建设的“高投入”上,是“老人”历史贡献的特殊表现形式。将“老人”的历史贡献视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不仅是对“老人”历史贡献的否定,更是对历史发展进程的割裂,让“老人”的待遇打折,严重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核心原则。因此,绝不能拿“多缴多得”来要求“老人”和早退中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也正是宪法平等权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具体法律体现,是“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但现实中,部分地区调整举措脱离法律框架与制度初衷,未按政策承诺的“老人老办法”落实“老人”待遇的正常增长,让“老人”权益严重受损,让“老人”的合法权益沦为“被无视的角落”。这既是对“老人”的冷漠,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底线。
养老待遇的巨额差距是否公平,不是以个人主观判断为标准,也不能以对政策、法律的片面解读,把这种明显的不公视为“公平合理”,这不仅是对政策法律的亵渎,更是对人性公平认知的践踏。客观看待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巨额差距,只有回归“情、理、法”的本源,才能得出是否“公平合理”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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