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王某此前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于2025年4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在去年7月通过在场外传送答案的方式,两次帮助他人参加了机动车驾照科目一的考试,并获利1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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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1987年出生的王某此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还两次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分被行政拘留。2024年,王某又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而王某在2025年4月刑满释放后,又多次意欲通过作弊方式,帮助他人通过相关国家考试。

去年7月16日,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电路板捆绑在参加机动车驾照科目一考试的华某身上,让其戴上微型耳机进入考场。华某在考场内通过作弊设备转述题目,王某在考场外通过手机向华某传递答案,华某成功通过考试。此次王某获利7000元。

同月23日,王某为参加科目一考试的胡某装上电路板、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胡某进入科目一考场后通过作弊设备转述题目,由王某在考场外的车上通过手机向胡某传递答案。胡某的作弊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王某被抓获。在此次组织考试作弊中,王某用其妻子的微信收款码一共收取胡某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同时,对王某所退缴的非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电路板、电池、耳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张莉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