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起盐城正式进入为期四个半月的黄海伏季休渔期盐城市公安局依托沿海治安防控中心突出全线布防、层圈布防、节点布防立体布建覆盖沿海岸线的感知前端岸线管控一键点调进一步强化海域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不断织密岸海防控网
民警结合伏季休渔期治安管理实际深入辖区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向渔民、船主讲解休渔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休渔规定确保伏季休渔期秩序井然海洋生态持续向好
盐城公安在此提醒大家休渔期间“船进港、网上岸、人下船”严禁违规出海、非法捕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蓝色海洋生态
常见涉罪情形
1、禁渔期出海捕捞:不论数量,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即入刑
2、电/毒/炸鱼:严重破坏资源,一律从严打击
3、收购/销售非法渔获:上下游同责,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4、抗拒执法、妨害公务: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责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追责)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非法渔获物而收购、销售、运输,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三条海洋水域:10000公斤以上/价值10万元以上捕捞苗种、怀卵亲体、保护区内:2000公斤以上/价值2万元以上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直接立案
伏季休渔事关生态永续、民生福祉请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休渔规定主动配合管理让每一朵浪花都奔向安全让每一片海域都保持安靖为盐城“向海图强、向绿而兴、向新转型”战略贡献坚实力量
素 材 | 治安支队
来源 平安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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