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随着新版食品标签标示相关的标准法规发布,食品标签合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签标示与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2026年3月25-26日在上海举办了“2026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交流会”。针对交流会上企业普遍关注的标签标示问题,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梳理与汇总,供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随着新版食品标签标示相关的标准法规发布,食品标签合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签标示与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2026年3月25-26日在上海举办了“2026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交流会”。针对交流会上企业普遍关注的标签标示问题,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梳理与汇总,供参考。
问:
1、产地:地理标志产品“太平猴魁茶”,执行标准是GB/T19698,标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太平县) 现辖行政区域,GB 7718要求标注到地级市即可;若委托方为北京市企业,受委托方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企业,产品标签上产地是否需要体现区县?
答:
可以不体现区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2 条款规定“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产地的具体标示要求。执行标准中对于标示有特殊规定的,还应该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是在 GB/T 19698-2008 中标签部分,没有要求产地必须标示区县。
问:
2、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上标注地理标志,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审查认定、撤销、变更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问:
3、礼盒正面属性名称字高是否要大于新创名称、商标名称?标签中引导词食品名称是否可用产品名称替代?
答: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4.2.2条款规定“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当新创名称、商标名称会产生误导时,属性名称字高应该大于新创名称和商标名称字高。
礼盒正面的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不得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标签中引导词食品名称可以用产品名称替代。
问:
4、食品标签的生产单位地址是否可以标注SC 证上的住所地址,SC证上生产地址为多个时,是否可选其一?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生产地址有多个时,生产地址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标示。
问:
5、产品名称’原料(地理标志名)+属性名‘,比如’丹东草莓汤圆‘,在原料草莓就是丹东草莓的前提下,’丹东草莓‘为地理标志名称且一般也会有相应的商标,’丹东草莓‘是否有侵权风险?
答:
会有侵权的可能性,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丹东草莓”属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问:
6、条码尺寸是否严格按GB 12904,位置是否有强制要求?
答:
尺寸:《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第6.1条明确规定了放大系数为1.0时的条码符号设计尺寸,表7则列出了不同放大系数对应的条码符号主要尺寸对照表。企业印制条形码时,可参照该标准规定的尺寸执行。
位置:关于条形码在包装上的位置,目前无强制要求。但《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要求》(GB/T 14257-2025)针对不同包装类型产品,列举了条码符号的首选位置及其他可选位置与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类型自主选择合适的放置位置。
以上解答仅代表作者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问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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