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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员工表示不同意,公司随后"知错就改"撤回了通知,员工依然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到底解除了没有?

01 来看一个案例

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回复:不同意。

三天后,公司又发了一份函件,声称"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

员工回应:我依然不接受,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关系究竟解除了吗?

此案经过一裁两审,最终判决结果是:撤回解除通知,不导致解除行为失去效力,公司依法支付2N赔偿金。

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重要道理,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

这项权利有一个关键特点:无论是公司还是劳动者,一旦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解除效力当即产生,撤不回来。

解除理由和解除效力,在通知送达的那一刻就已固定,没有任何余地。

02 提醒劳动者二个实操要点

第一,收到解除通知后,不要随意发表态通知。

如果你表示不同意,公司发现自己操作有问题,随即让你回来继续上班,而你对法律不够了解,真的回去了,此时劳动关系视为继续履行,你日后再想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基本打不下来。

不同意就去依法维权,走仲裁程序,而不是在来回发函上纠缠。

第二,公司解除后仍继续发工资、缴社保的,要明确表示异议。

有些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还继续给你发工资、交社保,这背后可能是想让你默认回到原来的劳动关系。

你一旦沉默接受,就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已就继续履行达成默契,违法解除的主张随之动摇。

收到钱不等于认可,必须及时、明确地表明你的立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些款项不代表我同意复职。

记住,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劳动关系即告解除,这一点,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要心里有数,你知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