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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某高校工科专业大二学生,2023年暑期,小刘来到在外地务工的父母身边。为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积累社会经验,小刘决定找一份假期兼职。
经劳务公司介绍,小刘被派遣至某机械公司从事机床操作工作,但未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机床操作具有专业性,存在一定风险,但小刘未接受系统、规范的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便直接上岗。
某日,小刘在独自操作机床时,设备突发故障,因四处寻求帮助未果,缺乏应急处置知识的小刘情急之中违规将手伸入机床操作台内部,试图自行排除故障,导致右手手指被高速运转的部件轧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刘与劳务公司、机械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机械公司辩称,小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
劳务公司辩称,小刘在机械公司工作期间违规操作受伤,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知晓小刘为在校学生的情况下,未对其充分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过错。机械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未核实操作资质、未提供必要安全培训与保护,且在故障时现场缺乏专业人员处置,管理存在疏漏,同样存在过错。小刘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故障时违规操作,自身亦有过错。
关于误工费认定,法院认为,小刘利用假期务工所获报酬属于合法劳动收入。虽其身份是在读学生,但法律并未排除学生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考虑到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其能够全职提供劳动的时间主要集中于寒暑假期,因此在此期间因伤导致的误工损失,与实际减损的劳动收入直接相关,应当予以支持。两公司内部的担责协议,不能对抗被侵权人小刘。
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械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刘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提供劳务者是在校学生,其社会经验与专业技能相对不足。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在招用、安排此类人员时,都应负有比一般员工更高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签订协议、购买保险等形式要求,更实质性地体现为充分的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清晰的操作规程告知以及有效的在岗监督。
另外,学生利用假期从事兼职,是其接触社会、锻炼能力并获取合法收入的重要途径,其劳动价值应得到法律承认。判决肯定了此类收入的合法性,并将寒暑假期视为学生能够提供连续、全职劳动的合理期间,在此期间因侵权导致的收入损失应获得赔偿。这不仅保护了学生的具体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一切合法劳动及其报酬的尊重与保护,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和保障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
法官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的责任方。在用工,特别是雇佣学生等经验不足的群体时,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严格审核人员、岗位匹配度,开展系统、有效的岗前培训,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在岗管理与应急响应机制等,切不可因短期用工或内部协议而放松安全管理。
对于利用假期兼职的学生而言,要做好自己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入职前,应主动了解工作内容与风险;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勿心存侥幸、违规作业;遇到设备故障等不确定情况时,应首先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确保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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