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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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人民法院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该冻结是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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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精神,冻结债权的裁定,具有限制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并非对次债务人本身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其效果是阻却对次债务人本身责任财产的强制执行,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冻结的效力,次债务人仍应当受冻结裁定约束。申请执行人在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应当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怠于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现有证据表明所谓到期债权确实不存在的,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冻结措施。

咨询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雒军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国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网精选问答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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