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代国玺

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2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摘 要秦代确立的少吏秩俸制度,在前汉文帝至后汉光武帝期间,历经六次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文帝、武帝的调整,重点在于严尊卑等级之分,确保少吏俸禄必须低于长吏。二是宣帝至光武帝,重点转为提升少吏俸禄,使其生活稍有保障。文帝以降,粟二百石成为少吏岁俸难以突破的极限,表明汉朝对少吏的定位至多是庶人在官者。汉代长吏与少吏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官贵吏贱的结构已经形成。关键词:秦汉史 基层治理 官僚制 少吏

秦汉地方官吏从大的层级划分,有长吏和少吏两大群体。长吏是地方机构的领导者,包括郡国的守、相、丞、尉,以及县、道、侯国、都官的令、长、相、丞、尉等,由中央任命,权力大而员额少。长吏之外,即为少吏,占地方官吏的绝大多数。少吏从职掌划分大体有三类:第一类负责各种文书簿籍起草,第二类从事基层土地、户口、赋税、徭役、刑狱等事务管理,第三类处理基层治安事务。他们由地方任用,权位虽轻,但职责繁重,关乎王朝基层政权稳固。为保障少吏正常履职,朝廷免其徭役,给以秩俸。少吏的秩俸制度,体现官僚制国家在其建立早期对基层官吏管理方式的探索,值得深究细考。

关于秦汉少吏的秩俸,传世文献记载简略。《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据此可知,少吏秩次分为百石、斗食、佐史三等。古今学者以此说为准,但《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主要为西汉后期官制,加之撰写于东汉前期,难免受东汉制度影响。少吏秩次三等之说,能否反映秦和西汉200多年的全部情形,尚属疑问。

秩次高低决定俸禄多寡。颜师古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吏”:“《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然而,颜说其实反映东汉少吏的俸额,可知到唐代,时人已经不清楚西汉俸制。直到居延汉简被发现,情况才有所改观。学者根据简文所载,确知西汉支付官吏俸禄以钱而不以谷,同时系统梳理河西边郡各种少吏的月俸钱额。不过,由于居延汉简时间跨度较长,有所谓“同官异俸”(官职相同而月俸不一)的现象,导致学者认识少吏秩俸标准及其演变过程存在分歧。如陈梦家认为,斗食与佐史秩级虽有高下之分,但在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增俸之后,“二者月奉皆为900(钱——引者注)”。李天虹提出,神爵益俸“在边塞并未推行”,佐史的月俸由600钱增至900钱,是绥和二年(前7年)增俸的结果,并推测经此次调整,斗食的月俸由900钱增至1350钱。上述两说均有不合理之处。佐史与斗食月俸相同之说,有违秦汉秩次决定俸禄的一般原则;斗食月俸为1350钱之说,汉简中并无支俸记录佐证。应该说西汉少吏的俸制及演变过程,目前仍不明晰,还需探究。

近年来,大量秦汉简牍资料出土刊布,为重审秦汉少吏的秩俸问题提供契机。细绎相关材料,可知秦汉少吏秩次与俸禄变化频繁,至少历经七个阶段。今述论如下,以补旧史所未载,进而探讨秦汉少吏秩俸改革的动因及其历史意义。

一、秦及汉初少吏的秩俸及其特点

从简牍资料看,将地方官吏分成长吏与少吏两类,本为秦制。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入禾、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张家山247号墓汉简《二年律令》的基本法律条文多沿袭秦律,如《贼律》:“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长吏”和“少吏”的概念既然能入律条,指称应该很明确。据里耶秦简9—633载:

迁陵吏志:吏员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见]十八人。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见五人。校长六人,其四人缺,今见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见廿四人。牢监一人。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凡见吏五十一人。

简文所谓“长吏三人”,指县令、丞和尉。其他吏员是否即属少吏,岳麓秦简《学为伪书案》载:

冯将军子臣癸敢昧死谒胡阳公……癸田新野,新野丞主幸假癸钱、食一岁。少吏莫敢诃癸。今胡[阳少内丞矰□]谓癸非冯将军子……愿公诏少吏,勿令还。

简文中的“胡阳公”指胡阳县令,“新野丞主”应指新野县丞,至于“少吏”,显然与“长吏”相对,指县令、丞、尉之外的县吏。郡的官吏是否也有长、少之别,简牍资料虽无直接说明,但传世文献有所反映。《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陈王奋臂为天下倡始……家自为怒,人自为斗,各报其怨而攻其仇,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同一件事,《史记·陈涉世家》则记载:“陈涉乃立为王,号为张楚。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刑其长吏”意即“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表明郡的守、尉、丞为长吏,而其他郡吏应属少吏。由此可见,郡级和县级机构军政主要负责人称长吏,其余地方官吏称少吏,自秦已然。汉代长吏、少吏之分承袭自秦,含义与秦基本一致。

明确秦及汉初少吏的含义,再来讨论其秩次。此时少吏的最高秩级为二百五十石。《二年律令·秩律》:

(栎阳、长安等县——引者注)秩各千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

千石县的司空为二百五十石,秩次高于县的田、乡部啬夫。这是因为千石县为大县、要县,而司空掌管全县刑徒,事务繁杂,责任颇重,所以虽为少吏,秩次颇高。

第二等为二百石。《二年律令·秩律》载:

(胡、夏阳等县——引者注)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汾阴、汧等县道——引者注)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

八百石县的司空为二百石,秩次低于千石县的司空。而千石县、八百石县和六百石县的田、乡部啬夫秩级相同,均为二百石。田、乡部的秩次保持稳定,不因县的大小升降。论其原因,应是县设乡部、田部有相对固定的标准。县大户多田多,可以多设乡部、田部;县小户少田少,则少设乡部、田部。不论县之大小,其乡部、田部负责事务的繁简大体相同,故秩俸稳定。此与司空不同,县无论大小,仅设一个司空,司空事务繁简,与县之大小密切相关,故秩俸随之增减。六百石县的司空,秩次低于八百石县司空一等,年俸为百六十石。

秩百六十石的少吏,也称有秩乘车者,省称“乘车”。《里耶秦简》 10—15:“□。凡作□四。为官佐六岁。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为县斗食四岁五月廿四日。为县司空有秩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此吏曾任“县司空有秩乘车”,“司空”为其官职,“有秩乘车”是秩等。迁陵县编户不足二百,无疑是六百石县,其司空应秩百六十石。故知“有秩乘车”与“百六十石”是表示同一职务层次的两种方式。《二年律令·秩律》:

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县、道司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所谓“有乘车者”,即“有秩乘车者”省称,都官、县、道均设有该秩别的吏员。较有秩乘车低一等者,为有秩毋乘车,省称“有秩”,秩俸为百廿石。迁陵县的仓、库、少内等啬夫均为有秩。

不少学者认为,有秩并不专指某一秩次,而是表示秩次区间,包含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和百廿石四等。此说并不准确。据《里耶秦简》9—1656载,“敢言之:牒书乘车、有秩、[官]”,“乘车”与“有秩”并列,显然表示不同秩次的官吏。又据《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248:“诸吏为诈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远犨害郡。”《二年律令·传食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以上律令明确以“乘车”为特定秩级,足见“有秩乘车”可省称为“乘车”,但不能省称为“有秩”。“有秩”实际上仅是“有秩毋乘车”的省称,专指秩百廿石,是少吏的第四秩等。

有秩之下还有斗食和佐史。《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10:“置吏律曰:县除小佐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伍史者为佐。”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据两条律文可知,佐、史为吏之初阶。又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41载:“嚣园宣深有斗食啬夫、史各一人。”前引《里耶秦简》10—15,此吏先任“官佐”、“县令佐”,继而升任“县斗食”,后升任“县司空有秩乘车”。佐史之上、有秩之下,又有斗食,为吏的第二阶。斗食、佐史的具体俸额尚不清楚,《二年律令·赐律》载,“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各一斗”,据此推断,斗食和佐史的年俸少于百石。

总之,秦及汉初少吏的秩级,高者为二百五十石,低者不足百石,共计六等。此时,少吏的秩等最多,而且少吏的最高秩次与长吏的最低秩次有所交叉,少吏的最高秩次可超过长吏的最低秩次。《二年律令·秩律》载,“太医、祝长及它都官长,黄乡长,万年邑长,长安厨长,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陵邑的丞、尉秩为二百石。又载“县有塞、城尉者,秩各减其郡尉百石。道尉秩二百石”,道尉也为二百石。上述两种丞、尉虽属长吏,但秩次低于千石县的司空,而与县的田部、乡部和八百石县之司空秩次相同。少吏俸禄可以超过长吏,是秦及汉初秩禄制度的重要特点。该特点反映秦创制秩俸等级并不苛求职务与秩禄等级完全统一。职官的秩禄等级,既以权力大小、职务高低为基本标准,又充分考虑职官的事务繁简、责任大小。田部、乡部、司空等县下重要机构的长官,身份权力虽不如邑、道的丞、尉,但因事务繁杂,秦制规定其秩禄可高于或等于邑、道的丞、尉。此秩级设置具有激励基层少吏的用意,体现秦制理性务实的特征。

二、汉文帝、武帝时期的秩次改革

汉初少吏秩次沿袭秦制,到文帝时作出重大调整。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载:

中二千石有缺,课郡守以补之。郡尉补郡守,它吏千石补二千石。八百石补千石。六百石补八百石。五百石补六百石。四百石补五百石。三百石补四百石。二百石补三百石。斗食、学佴通课补有秩,有秩通课补有秩乘车,有秩乘车通课补丞、尉。令史通课补属、尉佐,属、尉佐通课补卒史,卒[史]补丞、尉、丞相大尉史。丞相大尉史年五十以下治狱者补御史,御史补六百石,不当补御史者与秩比通课。

此条令文规定官吏按功次迁补的基本原则,把官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二百石以上长吏,第二类是斗食、有秩等普通少吏,第三类是令史、卒史等具有特殊政务能力的史类官吏。长吏、普通少吏迁补遵循逐级晋升原则,不得躐等,而史类官吏可跨秩级。由于事涉所有官吏,令史以上、中二千石以下官吏的秩级,令文应该记载完整,中间没有缺环。结合《功令》其他令文,可以发现相较于秦及汉初,对少吏的管理有以下显著变化。

首先,在秩别设置上,撤销二百五十石的秩等,且少吏的最高秩次降至有秩乘车。长吏的最低秩等为二百石,逐级迁补则“补三百石”,中间无二百五十石。据“有秩乘车通课补丞、尉”,少吏需先迁补为职务层次最低的长吏——丞、尉,然后才能按照长吏的迁补原则逐级晋升。因此,少吏的最高秩次就是有秩乘车,秩俸低于二百石。少吏既无二百五十石者,又无二百石者。

其次,有秩的任命权上调至二千石官。《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207曰:“置吏律曰: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秦时,有秩的任免权在县。而《功令》载“御史、丞相杂补属、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补有秩啬夫”,可知文帝之时,有秩的任命权在郡,县已无权任命有秩。

最后,少吏的秩次由六等减为四等。少吏的秩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乘车、有秩、斗食和佐史。学佴、令史的秩俸参照斗食,属、尉佐参照有秩,卒史参照乘车。

总之,长吏与少吏的秩次不再交叉,其用意应是严长少之分,明确尊卑等级差异。不论少吏负责的事务如何繁杂,秩禄都不能超过长吏。少吏与长吏的区别,全面体现于职务、权力、秩禄,层级保持完全一致,不再出现职务高而俸禄低或职务低而俸禄高的现象。

武帝之时,对少吏秩制再作调整。此时与少吏秩次相关的名称有“百石”、“有秩”、“比百石”、斗食和佐史等。学界对武帝时少吏有百石、斗食和佐史之秩并无异辞,但对“有秩”和“比百石”的认识不一。陈梦家认为:“西汉时又有‘有秩’一级,介于百石与斗食之间,与‘比百石’似未曾正式列于秩别名之中。”他推测“有秩”可能是低于百石而高于斗食的秩级。裘锡圭更倾向于认为,“有秩”的秩俸就是百石,“比百石”“纯粹是想象的产物”。如依裘说,武帝时少吏秩级只有三等。而据陈说,此时少吏秩级不止三等。两说相较,陈说更有道理。裘氏对陈说的质疑,主要根据西汉后期及东汉的史料,没有考虑武帝之后“有秩”含义发生变化的可能。

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后宫嫔妃女官的爵秩等级由武帝创制,除昭仪为元帝增设,其余嫔妃女官等次均是班固抄录武帝旧制。据此所载,武帝时百石之下、斗食之上还存在“有秩”一级。《史记·儒林列传》载:“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此为丞相公孙弘的奏议,武帝采纳后定为功令。太守卒史秩百石,则武帝时百石之下又有“比百石”秩别。“有秩”与“比百石”是什么关系?《汉书·张敞传》:“敞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张敞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事在武帝后期。他“本治《春秋》”,之所以能补太守卒史,应该就是符合“比百石已下(通一艺以上),补郡太守卒史”的规定。故“有秩”与“比百石”当是同一秩次的两种表达方式。武帝时期,少吏秩级应有四等,分别为百石、有秩(比百石)、斗食和佐史。

武帝时少吏秩次四等之说,也得到西北汉简佐证。目前刊布的西北汉简虽未见到武帝时的支俸记录,但存有昭帝时少吏的月俸信息。史籍未载昭帝有增俸与改革官制之事,故据此推断武帝时少吏秩俸应无问题。简牍所见昭帝时少吏月俸,由低到高有以下四等。

四等月俸360钱。《居延汉简》303.49:“书佐孙临国,始元四年六月丙寅除,未得始元六年五月奉用钱三百六十。”《居延汉简》303.21:“书佐樊奉,始元三年六月丁丑除,未得始元六年八月奉用钱三百六十。”书佐属于佐史,可知佐史月俸360钱。

。”《居延汉简》90.12+90.2+90.60:“司马令史行偷,始元六年七月甲子除,未得始元六年十月奉用钱四百八十。”令史属于斗食,秦汉没有变化,可知斗食月俸480钱。

年十一月丙寅除,未得始元六年九月奉用钱七百廿。”《居延汉简》3.18:“吞远□啬夫王光,十一月奉钱七百廿,十二月辛酉[取]□□□。”此啬夫应属有秩啬夫,可知有秩(比百石)月俸720钱。

杨卿在所负卒史韩。□敢言之[士吏]□[卿],卿钱千唯卿=以”;反面简文:“七月奉钱千付韩。卿以印为信”。此简虽然残缺,但大意可通,应指士吏杨某因欠卒史韩的债,遂用七月奉钱偿还。西汉中后期,士吏、卒史都是百石之秩。宣帝增俸以后,士吏的月俸是1200钱。此简载士吏月俸1000钱,应是武昭时期的俸制,可见武昭之时百石的月俸为1000钱。

简牍所见昭帝俸制表明,武昭之时少吏秩次确有四等。少吏秩俸等级、数量与文帝时并无差异。武帝的调整主要有两点:一是取消“有秩乘车”的秩名,少吏的最高秩等用“百石”表示;二是降低少吏俸禄,拉开其与长吏俸禄的差距。汉初的“有秩乘车”年俸百六十石,“有秩”年俸百廿石。武帝时少吏最高秩为百石,“有秩”则为比百石。尽管“××石”是以粟的数量表示秩次高低,实际发放钱而不是粟,但粟石多者俸禄高,粟石少者俸禄低,是毫无疑问的。少吏的最高秩由百六十石降为百石,第二秩等由百廿石降为比百石,意味着少吏的俸禄减少,其与长吏最低秩等二百石俸额差距变大。该调整显然是承继文帝秩次改革精神,进一步严格上下之分,强调尊卑秩序。

三、宣帝时期的少吏增俸

武帝降俸后,少吏收入微薄,生活窘迫。《盐铁论·疾贪》载贤良反映昭帝时少吏困窘之状:“今小吏禄薄,郡国繇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常居则匮于衣食,有故则卖畜粥业。”此状况不利于基层治理,宣帝时遂有给少吏增俸之事。《汉书·宣帝纪》神爵三年秋八月,宣帝下诏:“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所谓“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具体内容如何,《汉书》再无说明。三国时人韦昭推测“若食一斛,则益五斗”,意指百石以下各个秩等都增俸50%。不过,史书记载与简牍所见并不一致。

从西北汉简看,宣帝神爵三年以后少吏的月俸钱,确实较昭帝之时有显著提高。《居延新简》EPT5:47:

五凤四年八月奉□□。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令史三人二千七百;尉史四人二千四百;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

此为宣帝五凤四年(前54年)八月的给俸记录,集中反映少吏的月俸钱额,其中士吏秩百石,月俸为1200钱;令史属于斗食,月俸900钱;尉史、候史属于佐史,月俸600钱。三种秩别少吏的月俸均较昭帝时有所增加。根据目前所见既有明确纪年,又有少吏月俸信息的简文,可知自神爵三年至成帝时,少吏的月俸保持不变,并且只有三等。下面择要予以说明。

《居延汉简》311.34:

出十二月吏奉钱五千四百。候长一人,候史一人,隧长六人。五凤五年正月丙子,尉史寿王付第廿八隧长商奉世卒功孙辟非。

上为五凤五年(即甘露元年,前53年)的给俸记录。候长一人、候史一人、隧长六人月俸共5400钱,其中候史、隧长属于佐史,七人月俸共4200钱,则候长一人月俸1200钱。西汉后期候长的秩级,汉简有明确反映。《肩水金关汉简》73EJT21:62载,“张掖肩水候官塞有秩候长公乘殷禹。元康三”;《肩水金关汉简》73EJT25:30载,“初元二年八月己丑朔,令史买之敢言之爰书塞有秩候长”;《居延新简》EPT50:18:“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长公乘樊立,鸿嘉三年以令秋试射发矢十二中矢十二。”上述三简分别记载宣帝元康三年(前63年)、元帝初元二年(前47年)和成帝鸿嘉三年(前18年)之事,简文所言三人,职官均为“候长”,秩级为“有秩”,则西汉后期候长属于有秩,当无问题。宣帝神爵三年以后有秩的月俸1200钱,与百石的月俸相同。前已说明,武昭时期百石与有秩为两个秩等,可知宣帝时的增俸之举不仅提高少吏俸禄,而且改变少吏的秩次结构。

《居延新简》EPT51:234:

出二月三月奉钱七千八百九十四。候长□□三月奉千二百,候史充国三月二百九十四,不侵隧长□□三月六百,伐胡隧长张赦之二月三月千二百,止害隧长赦之二月三月千,驷望隧长二月三月千二百,止北隧长革二月三月千二百,察微隧长破奴二月三月千二百。建昭三年五月丁亥朔己丑,尉史弘付不侵候长赦∕候君临。

此为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的给俸记录。有秩候长月俸1200钱,隧长、候史月俸为600钱。简文中一位候史和一位隧长的月俸不足600钱,应是在岗时间不满全月所致,汉代对小吏实行计日受奉制度。

《居延汉简》178.19:

这是成帝河平二年(前27年)向士吏发放月俸的记录。《悬泉汉简》Ⅱ90DXT0114③:145载,“士吏会水延年里公乘闵遂秩百石”,则士吏的秩级为百石。也就是说,成帝时百石吏的月俸仍为1200钱。又据《肩水金关汉简》73EJT31:158:“出钱三千六百,其千六百偿故南部候长陈博。河平元十一月丁酉,斗食给候长上官,元八月尽十月奉。”河平元年有秩的月俸也为1200钱,可见成帝时有秩与百石的俸禄依旧相同。

综合上引简文看,宣帝神爵三年至成帝时期,少吏的月俸只有三等。而尹湾汉简《集簿》记载成帝时东海郡少吏员额,“有秩卅人,斗食五百一人,佐使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其少吏分为三个秩等,与西北汉简记载吻合。相较于武昭之时的少吏月俸,宣帝以后的俸制最引人注目者,莫过于百石与有秩的月俸相同。显然宣帝时为提高百石以下少吏俸禄,其实作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普调佐史、斗食、有秩与百石的俸禄;二是裁撤比百石(即有秩)的秩次,将其与百石合并。自此以后,百石遂与有秩合一,导致“有秩”逐渐向职官名称转化。如《居延新简》EPT4:87简文言“张掖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候长大夫□乐自占书功劳秩百石”,“有秩候长……秩百石”之“有秩”已有职官名称的意味。裁撤比百石,导致少吏秩次由四等减为三等。《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实为此次撤并后的情形。应该说此次秩级撤并影响深远,自此至东汉末,少吏秩次结构稳定为三等,不再变动。

至于宣帝时增俸的具体方案应为:佐史月俸由360钱增至600钱,斗食月俸由480钱增至900钱,有秩(比百石)月俸由720钱增至1200钱,百石月俸由1000钱增至1200钱。佐史增俸约66.7%,斗食增俸87.5%,有秩(比百石)增俸约66.7%,百石增俸20%。四者合计增俸约52.3%,此即宣帝诏所谓“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可知“益奉十五”指的是总体增俸比例,而非每一秩等都增俸50%。

关于宣帝增俸还有一事需特别注意。《汉书》载宣帝增俸,事在神爵三年秋八月,但西北汉简反映的增俸时间较之早了数年。

《居延汉简》498.8:

广谷隧长薛昌,元凤元年六月辛丑除。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河内赋钱千八百。

《肩水金关汉简》73EJT24:945+534+723:

肩水望城隧长屋兰大昌里丁禹,本始二年六月己巳除。未得地节二年正月尽九月积九月奉钱五千四百。兄当取。已得都内赋钱五千四百。地节二年四月壬辰,授为如意。

《居延汉简》433.33+433.48:

出赋钱六百,以给广谷隧长安世元康三年三月奉□元□

《居延新简》EPT58:74:

出七月奉钱六百,神爵二年八月丙申甲渠候官尉史山尊□

上列简文所载给俸时间,距神爵三年最近者为神爵二年,最远者为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简文显示,在此期间,隧长、尉史等佐史的月俸已经是600钱。再据《肩水金关汉简》73EJT21:310+314+325载,“居延东乡啬夫阳里王青,未得元凤五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四百卌”,则昭帝元凤五年(前76年)斗食吏的月俸仍为480钱。可知西北边郡少吏增俸应在元凤六年至本始二年之间,较《汉书》所载早了十余年。何以如此?一种可能是西北边郡增俸在先,而内郡普遍调俸在后。另一种可能是宣帝时增俸实际上有两次,本始二年前后增加斗食、佐史之俸,神爵三年撤并调增有秩、百石之俸,而《汉书》缺漏前者,唯载后者。当然也可能《汉书》因故记错增俸时间,真实情形,因史料阙如,莫可究诘。

四、哀帝增俸与新莽变革秩名

《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六月,“益吏三百石以下奉”,是继宣帝之后对少吏的又一次增俸。李天虹认为,绥和增俸之时,佐史月俸由600钱提升至900钱。此说主要是为解释“同官异俸”问题。西北汉简所见宣帝以后佐史月俸一般为600钱,也有900钱者,例如《居延汉简》267.27载,“第廿三候史淳于良,十一月奉钱九百”;《居延汉简》286.17载,“第廿八隧长程丰,十月奉九百”。如何解释同一官职有两种俸禄?俸制调整当然是首选理由,不过,佐史月俸恰好增至原斗食的俸额,未免太巧合。

受禄钱名籍一编敢言之”。据此可知,哀帝时的简就已用“禄”字言俸。从现有西北汉简看,新莽时期发放俸禄或以粟,或以布帛,简文一般记录为“禄粟”、“禄帛”或“禄大黄布”。发放俸禄时,称“禄钱”云云者,应该是哀平时期的事情。再据《居延新简》EPT59:181:“出钱十五万四千二百,给佐史八十九人积二百五十七月禄。”可知每月禄钱600者,正是佐史。哀平之时,佐史月俸仍为600钱,与增俸前保持一致。何以有此现象,稍后再作讨论。另外,需要特别注意《居延汉简》214.25简文:“第廿二隧长史丰,八月禄钱九百。”这位哀平时期的隧长月俸为900钱,表明同一俸制时期,佐史月俸既有600钱者,又有900钱者。上述“同官异俸”现象,显然与俸制调整无关。

其实,“同官异俸”除由俸制改变引起外,还有一种可能,即增秩或贬秩。所谓“增秩”、“贬秩”是指为激励奖惩官吏,有意使其俸禄层级高于或低于其职务层级的管理办法。杨鸿年以宣帝时的郡太守黄霸为例提出:“所谓郡守秩二千石乃是原则,实际上因为功过增贬以及任职者资格深浅不同,以致太守官秩差别颇大,上自中二千石,下至八百石,凡有六级之别。”郡太守的职务层级为二千石,但为表示褒贬奖惩,可以使任职者的俸禄高于或低于二千石,以激励其竭忠自效,尽心履职。从简牍看,该激励方式不仅适用于高级官吏,还运用至基层小吏。《肩水金关汉简》73EJT10:61:“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丙辰,东乡守啬夫寿以私印行事,斗食佐谭、佐护敢言之。”《肩水金关汉简》73EJT37:22:“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己卯,中乡啬夫定、守斗食佐受、佐宣敢言之。”所谓“斗食佐”,应指职务层级为佐史,但享受斗食俸禄者。宣帝以后,佐史的标准月俸为600钱,而享有900钱月俸的尉史、隧长、候史,应该就属于“斗食佐”之类。佐史可能因其业绩、资历突出而得以增秩一等。同时据“斗食佐”可“守”,即能暂时代理可知,“斗食佐”有员额限制,不能随意设置,实际上已构成介于斗食与佐史之间的晋升等级,意味着历经多年实践,汉代已探索出更加灵活的少吏等级使用办法。

出偿索子惠。”厩佐、亭长的秩等均为佐史,月俸825钱。关键是《悬泉汉简》Ⅱ90DXT0115①:44:

已出与未出总用钱为33000,此为佐史、亭长40人的月俸,可知825钱确实在特定时期成为佐史的标准月俸。据《悬泉汉简》Ⅱ90DXT0115②:122:“少内佐段谊。八百廿五。五月庚辰啬夫敞出偿□。”此为少内啬夫敞向少内佐发放月俸的记录。《悬泉汉简》Ⅱ90DXT0112②:76载,“元延五年正月辛巳少内啬夫敞付卒史□”,元延五年(前8年)即绥和元年,此时少内啬夫也是敞。由此来看,佐史月俸为825钱,应为绥和元年前后的事,可能与绥和增俸有关。又据《悬泉汉简》Ⅱ90DXT0113④:133载,“狱史安乐里高逢时,奉钱九百六十,自出郡库”,狱史属于斗食,此或为增俸后向斗食吏发放月俸的记录。《居延汉简》甲附1载:“第四候长夏候放,三月奉钱千八百,已前出。”此简候长月俸1800钱,高于宣帝至成帝时候长的月俸,应系增俸所致。综合上述简文,可推断绥和前后确有增俸之事,此时佐史月俸由600钱增至825钱,斗食月俸由900钱增至960钱,百石月俸由1200钱增至1800钱。不过,由于相关简文过少,河西地区增俸时间是否如《汉书》所言在绥和二年六月,尚不敢遽断。

此次增俸实行时间较短,不久又改回旧俸制。前面提及,哀平之时佐史月俸为600钱,与成帝以前相同,应系俸制反复导致。关于此点,河西地区居摄年间的俸制可进一步佐证。《肩水金关汉简》73EJT23:417载,“出赋泉六百”,《肩水金关汉简》73EJT24:399载,“入赋泉六百,受望泉隧长田并□”,佐史月俸为600泉。王莽居摄,更造大钱,文曰“大泉五十”,行用至新朝灭亡。故以“泉”称钱,是居摄年间和新莽时事。据《地湾汉简》86EDT5H:204+148+242载,“谓肩水尉史孙晏,未得居摄元年五月尽九月积五月奉用泉三”,“三”字后面应为“千”字,可知佐史月俸为600泉(钱),居摄元年(公元6年)已是如此。又据《地湾汉简》 86EDT5H:63“五年十月尽居聑元年七月积十月奉用泉六千”,简中“五年”应为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此简表明王莽居摄年间佐史月俸600泉(钱),实为沿袭平帝元始时制。可见至迟在平帝之时,河西地区的少吏俸制就已改回宣帝旧制。

王莽对少吏秩制改革是在新朝建立后。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新莽变革官吏等级名称,“更名秩百石曰庶士,三百石曰下士”。秦和西汉用谷俸多寡表示等级高低,新莽废弃此法,改用公卿大夫士等身份名称表示官吏尊卑。原来的百石吏改称为庶士,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也改变秩名。《汉书·王莽传》言及新莽官吏等级概况:“四辅公卿大夫士,下至舆僚,凡十五等。”舆和僚是新莽官吏最低的两个等级。《左传》昭公七年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此为新莽命名小吏为舆、僚的出典。据《居延汉简》210.27载,“右庶士士吏候长十三人”,原为百石的士吏、候长称为庶士,而西汉旧制百石之下有两等,正与新莽庶士之下的舆、僚相对应,可知新莽少吏层级也是三等,除庶士外,斗食吏改称舆,佐史改称僚。

新莽改革秩名之时,并未立即创立新俸制。因财政困难,新莽前期实行临时俸制,少吏不分官等高低,给予相同的俸禄。《汉书·王莽传》载,王莽追述天凤三年(公元16年)之前的情形:“予遭阳九之阸,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据此可知,官吏不论等级高低,大体发放同等数量的布或帛作为俸禄。简牍所见始建国年间的少吏月俸确实属于该情况。《居延新简》EPT59:191—228是一组集中反映始建国三年十月少吏月禄的简册。据简册记载,候史、尉史、隧长等佐史、斗食令史和士吏、候长等百石,月禄一致,均为大黄布13枚。又据《居延新简》EPT59:226A:“冣候以下吏百桼人,用大黄布千三百。”简所谓“候”为候官的最高负责人,原秩六百石,新莽时属于元士。元士以下107人,如果每人月禄均为大黄布13枚,则总计用黄布1391枚。简文“千三百”后所缺文字,应该就是“九十一”,表明不仅少吏自身俸禄无差别,而且长吏与少吏之间也没有差别。有官等而无禄等,是新莽前期临时俸制的一大特点。

直到天凤三年五月,新莽才正式确立吏禄制度。《汉书·王莽传》:“四辅公卿大夫士,下至舆僚,凡十五等。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云。”上述记载相当简略,仅言俸禄级数、最低俸额和最高俸额。僚的月禄是粟5.5斛,至于舆、庶士的俸禄,只能据西北汉简略作推测。《居延新简》EPT52:391载,“□禄月七斛”,《居延新简》EPW:104载,“六月禄粟十斛,凡三十斛”,“禄月七斛”可能是舆的月禄粟额,而“粟十斛”应为庶士的月禄粟额。据此推测,僚的岁禄为粟66斛,舆的岁禄为粟84斛,庶士的岁禄为粟120斛,此为新莽后期的少吏禄制。

五、东汉少吏的俸禄水平

光武帝并未继承新莽的官等名称,而是重回前汉旧制,用秩石多寡区分官等高低。同时,光武帝再次提高少吏俸禄。《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此次增俸方针是提高低级官员俸禄,降低高级官员俸禄。《续汉书·百官志》“百官受奉例”条载:

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此为光武帝增俸后东汉少吏的俸额。汉代的斛有大小之分,此斛为大斛还是小斛?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晋百官表注》:“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米四斛八斗,合粟八斛,此即“半谷”;而100钱折粟1斛,八斛合钱“八百”,即为“半钱”。由此可知,东汉支俸,法定以100钱折1斛粟;而计俸之时用的是标准量器,即西汉的“小石”。东汉百石吏的岁俸为粟192小石,斗食的岁俸为132小石,佐史的岁俸为96小石。

关于东汉俸制有一点需要注意。东汉少吏的俸额虽较前汉增加,但因两汉官吏的报酬结构发生变化,其增幅并没有名义上那么大。秦和西汉官吏不仅有秩俸,而且有月食或廪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偿及有它债,贫窭无以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所谓“减其秩、月食”,就是缩减其秩俸和月食,说明秦代官吏享有俸禄的同时,官府还为其提供口粮。西汉承袭秦制,官吏也有廪食。西北汉简中的大量廪食简表明,西汉中后期少吏不仅每月有俸钱,同时还可获得三石或三石三斗三升少的粟作为口粮。少吏月廪三石三斗三升少,何德章已经指明。此处再补充月廪三石的简文。《居延新简》EPF22:93:“令史夏侯谭,四月食三石,四月辛亥自取。”《肩水金关汉简》73EJT10:95:“出穈小石三石,以食厩佐一月食。”月食粟三石恰是秦汉成年男子的标准口粮。总之,秦和西汉官吏既有俸钱,又有月食。

东汉则不然,崔寔《政论》载:

夫百里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财足给马,岂能供冬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

崔氏以三百石县长为例,说明东汉官俸之薄。三百石吏月俸粟40斛,给付以半钱半谷。崔氏统计其支出时,有一项是长吏和仆从的口粮,即“二人食粟六斛”,表明东汉官府不再向长吏提供月食。而从东汉简牍看,少吏也无廪食,口粮由己负担。《敦煌汉简》2010:“入十二月食穬麦一斛,建武卅一年十二月癸巳宜秋卒代仲民受尉史敬。”《敦煌汉简》2015:“入十一月食穬麦六斗,建武卅一年十一月乙巳受降卒仲民受尉史敬。”《敦煌汉简》2089:“入六月食二斛三斗,永平十一年五月九日富贵徒尹当受尉史义。”

不同于西汉廪食简中月食的“出……付”,以上简记录的则为月食“入……受”,是少吏向隧卒、刑徒交付其口粮。交付月食应该是让隧卒、刑徒代为加工蒸煮。上引简可以佐证,东汉不同于西汉,官吏领俸禄后不再享有月食。该变化可以理解为,建武俸制改革已把月食纳入俸禄之中。究其原因,可能与俸禄支付方式调整有关。秦和西汉,支俸以钱,朝廷遂提供月食以保障官吏的口粮。而东汉支俸变为半钱半谷,每月已向官吏发放粮食,无须再给口粮。

东汉少吏既无月食,相较于西汉少吏,待遇虽有改善,但幅度有限,下面试作比较。西汉支俸以钱,钱粟折合的比例具体为何,史无明文。有学者推测两汉折合标准相同,此说未必准确。西汉宣帝以后,斗食月俸 900钱,佐史月俸600钱,两者又有月食3石,若以100钱折粟1石,则斗食月收入为粟12石,佐史为粟9石,反而高于东汉斗食、佐史之俸。故可推知,西汉支俸1石粟的折钱标准应较100钱多。官府规定折钱标准,离不开实际物价。关于西汉粟价,西北汉简多有记录,1石粟的常见价格在100钱左右,有时高于100钱,又以120钱更为多见。如《居延汉简》26.9A载,“穈三石直三百六十”;《居延汉简》286.4载,“出钱千二百……黍粟十石”;《肩水金关汉简》73EJT23:1012载,“出粟六石直七百廿,元始六年二月厨啬夫□”;《居延新简》EPT51:5载,“从史弘受钱千二百,出钱七百廿粟六石,今余钱四百八十”。以上粟价都是120钱,若以120钱为西汉支俸的折粟标准,则佐史年收入为96石,与东汉佐史岁俸持平;斗食年收入为126石,较东汉斗食岁俸少6斛;百石俸钱加上月食,年收入为156石,较东汉百石岁俸少36斛。以上估算可以作为建武年间实际增俸额度的参考。由此可见,即使东汉对百石吏的增俸力度最大,但百石吏的岁俸也未能超过粟二百石。

六、汉代少吏秩俸改革的历史意义

管理幅员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离不开官吏队伍。如此众多的官吏,势必无法做到全部由中央选拔任用。秦从职责属性着手,把地方官吏分为两类,负有领导管理责任者为长吏,而承担具体事务工作者为少吏。权重员少的长吏统一由中央任命,位轻员众的少吏则交由地方辟除。此官吏分层录用模式,能解决中央对大规模官僚队伍的控制和管理问题,有效维护中央集权制度,故被后世王朝取法。汉朝承袭秦代的地方官吏分层模式之余,为完善低层吏员的管理,遂在200多年间,对少吏秩次和俸禄频繁调整,体现两汉王朝(包括新莽)对如何定位少吏、激励少吏的不断探索。总体而言,秦代确立的少吏秩俸制度,在前汉文帝至后汉光武帝期间,历经六次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文帝、武帝的调整,重点在于严尊卑等级之分,确保少吏俸禄必须低于长吏。但武帝降俸幅度太大,导致少吏俸禄过于微薄。故宣帝至光武帝,重点转为提升少吏俸禄,使其生活稍有保障。不过,虽经累次增俸,少吏的最高俸额仍未能达到秦及汉初水平,不仅深刻影响后世的官僚管理制度,还集中反映古代王朝低层吏员激励保障体制的内在矛盾。

汉制粟二百石是少吏岁俸难以突破的极限,背后有特别蕴意,指明汉制对少吏的定位。据《汉书·食货志》对普通农户粮食收支与生计问题的测算,一家五口种田百亩,百亩之收为粟250石,其中五人口粮需150石,五人衣服之费需50石,是最大宗的生活支出。少吏岁禄低于粟二百石,意味着其收入未达到普通农户在正常年景耕田所获,难以负担一家五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就是说,少吏之禄不足以“代耕”。相较而言,西汉二百石长吏月俸2000钱,以120钱折粟1石,加上月食,岁入约为粟236石,接近普通农户耕田所获。而东汉比二百石吏月俸27斛,岁禄粟324斛,高于普通农户耕田所获。换言之,长吏之禄足以“代其耕”。

在战国及汉初儒家学者所追记的周制中,士分三等,最低等的下士,其禄要足以代其耕。《礼记·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下士”之禄,要参照上农夫耕田百亩的收获量,确保“禄足以代其耕”。郑玄注:“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郑氏把“庶人在官”者与《周礼》所载“府、史、胥、徒”联系起来。唐人孔颖达认为:“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如依孔说,禄可否代其耕成为区别“下士”与府、史等庶人在官者的标志,即士庶之别的标志。

由此来看,少吏岁禄以粟二百石为上限,表明汉朝并不把少吏视为士。汉朝对少吏的定位,至多是庶人在官者。关于此点,新莽的少吏等级名称可进一步佐证。新莽将西汉少吏百石、斗食、佐史三等改称为庶士、舆、僚三等。舆、僚近乎仆、隶,而庶士也不是真正的士。《国语·鲁语》:“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自庶士以下皆衣其夫。”《礼记·祭法》:“庶士、庶人无庙。”郑玄注:“庶士,府史之属。”所谓“庶士”,偏重于庶而非士,即庶人在官者,表明汉制以士庶之别、贵贱之别来定位长吏与少吏区别。秦汉官吏相通,不存在身份上的固定差异。此贵贱之别,实际上与其职掌有关。《后汉书·左雄传》载尚书令左雄上书:“乡官部吏,职斯禄薄。”李贤注:“斯,贱也。”长吏担负郡县政务的管理之责,干系甚重,而少吏仅承担基层事务性的工作,近乎执役。两汉时人经常将“吏、卒”连称或“吏、卒、徒”并举。所谓“卒”,指更卒、戍卒;所谓“徒”,指刑徒;而“吏”,主要指少吏。少吏之所以与卒、徒并称,原因在于其工作性质与徭役、兵役相近,都是受人役使。汉制贱少吏,缘由在于此。汉代长吏与少吏因职掌性质有别,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官贵吏贱的结构在此时已经形成。而汉代对少吏的定位,深刻影响后世低层吏员管理制度。魏晋时期的官吏分途,实际上就是将官吏的阶层之别进一步转化为身份之别。

少吏职掌的特殊性质,注定其俸禄额度受到徭役制度影响。汉制,普通丁男需要服徭役。董仲舒言及秦汉丁男的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具体而言,包括每年为期一个月的“更卒”徭役,一生为期一年的外徭和兵役。徭役对普通丁男而言是沉重的负担,纯属法定义务,完全没有报酬。少吏从事的公务,性质近乎服役。相较于普通丁男,少吏等于全年执役,时间长于丁男,自然不能毫无报酬。但具体给予多少报酬,又是棘手问题。如果报酬超过普通农户耕田所获,对每年服役一月的普通丁男不公平,会影响徭役制度的执行。如果报酬不能满足其基本所需,则少吏就可能转嫁负担,非法寻租,侵渔百姓。对王朝来说,徭役制度直接关系王朝统治基础,无疑是不能动摇的。因此,少吏俸禄只能低于普通农户的岁入,王朝在激励保障少吏方面能做的工作相当有限。汉朝对少吏俸禄的频繁调整,实际上就是在有限的报酬额度内,努力寻找保障激励少吏的最佳策略而已。但因限额已定,势必无法做到对少吏的有效保障。东汉左雄提出:“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可见虽经屡次增俸,汉朝少吏的合法报酬依旧微薄,只能凭借手中权力获取非法收入,以满足生活所需。低层吏员不能获得合法有效保障,不唯汉朝如此,秦汉以后历代王朝亦是如此。

更有意思的是,历代王朝其实都清楚它是导致低层吏员非法寻租的重要原因,但很少有王朝敢越雷池半步,将其报酬提至“足以代耕”的水平。究其缘由,就是因为一旦低层吏员的俸禄“足以代耕”,便有可能动摇徭役制度,而在历代王朝的制度体系里,徭役制度是基本制度,低层吏员的俸禄制度属于配套制度,后者只能从属于前者,不能影响前者。可以说,低层吏员薄禄甚或“无常禄”,由中国古代封建制度所决定,是结构性问题。

(作者代国玺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历史研究》投稿系统已进行全面安全升级,升级后登录域名变更为https://lsyj.ajcass.com/。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关注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官方微店,订阅《历史研究》《历史评论》和《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

编辑:拾 壹校审: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