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系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陈金迪的合法债权人,依法享有对陈金迪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约2.8亿元。该债权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号:(2021)渝01民初3975号】,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5)渝01执恢412号】。截至本公开信发出之日,我司尚未执行到陈金迪名下任何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此前,就贵司向失信被执行人陈金迪提供12.365亿元巨额融资相关事宜(其中浙商资产借款9.965亿元,浙北资产借款2.4亿元),我们已正式向贵司致函,函件核心围绕五个问题展开:一是该笔融资的配资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情形;二是融资利率是否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存在异常偏低问题;三是贵司是否存在纵容陈金迪逃废债的相关事实;四是贵司在该笔融资业务中的贷后管理工作是否合规;五是贵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接受陈金迪宴请等违规违纪行为。

2026年1月4日,贵司相关人员与我司就上述致函所涉问题进行了面商,后续双方亦通过电话进行多次沟通。贵司在沟通中不断提及,该笔融资系应政府要求,故对该项目的进行纾困,对此,我司再一次明确表示,我们始终未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要求纾困的范畴提出任何质疑,相反对贵司的纾困举措,在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方面我司认为值得充分肯定,我司对贵司也大加赞赏并表示敬佩。

经贵我双方多轮沟通协商后,当前核心分歧主要聚焦于三点:一是陈金迪是否为贵司纾困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二是贵司在实施该项目纾困工作后,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三是贵司在纾困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接受宴请等违规违纪行为。

针对上述第二个分歧点,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贵司认为,目前该项目所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贵司名下、由贵司实际掌控,因此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我们坚持认为,贵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购买房产(东广场贵司的合伙协议里已经把股东退出,也间接证实贵司不是为了购买房产),贵司只是为该项目进行配资并作为优先级方进行纾困,陈金迪方未按融资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相关款项,已然构成违约,贵司未对该违约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催讨,该行为本身即属于国有资产权益受损、存在流失风险的情形。若贵司坚持认为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会把配资金额、配资比例、配资过程、现有情况是否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形成材料后向全社会公开评论。

针对第三个分歧点,贵司表示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并欢迎我们进一步提供佐证资料,贵司提出,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依纪依规办理。对此,我们明确表态,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正如贵司所言,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千万不能搞错,不然将涉嫌诬告,目前,我司没有掌握贵司相关人员是否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但我司将持续向相关人员证实包括在合适的时机向楼海飞等关键知情人证实后向国贸集团纪委及贵司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砍头不过碗大个疤”,我司很小,贵司很大,但我司将以铁的决心、不退的意志,坚决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今日,我们向贵司再次发出公开信,核心目的围绕贵我双方当前的第一个核心分歧点——陈金迪是否为贵司纾困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这一问题展开。该问题至关重要,陈金迪是否为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关系到陈金迪是否存在利用该纾困项目逃废债务的嫌疑,直接关系到我们作为陈金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更直接关系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信达资产、中信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恒丰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陈金迪在国内的主要财产即为该纾困项目所涉的两栋楼宇,因此,彻底查清、核实陈金迪是否为该纾困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厘清其与该项目的核心关联,是解决当前所有分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有流失)、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贵司认为,目前没有发现陈金迪是实控人,因为贵司签约的主体不是陈金迪,陈金迪只是保证人。为此,我司向贵司发出十问。

在发出十问前,我司向贵司理清如下事实:

事实一:2019年12月13日,贵司为优先,诸暨市万风新天地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为劣后,双方成立诸暨万风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分别为诸暨萧政商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市万风新天地商业中心有限公司。其中,诸暨萧政商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该公司75%的股份,诸暨市万风新天地商业中心有限公司占该公司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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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萧政商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浙商资产占该合伙企业的82.9935%股份,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占该合伙企业的16.9929%股份,浙江金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该合伙企业的0.0136%股份。

诸暨市万风新天地商业中心有限公司由两位自然人股东组成,我司认为,该两位自然人股东都是陈金迪的股份代持人。

事实二:2019年12月13日,贵司为优先,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劣后,双方成立诸暨万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分别为诸暨萧政商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诸暨萧政商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该公司75%的股份,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占该公司25%的股份。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名义上为郭建绛,郭建绛为企业普通职工,为陈金迪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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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浙商与陈金迪成立的公司简称“两万风公司”。

事实三:2019年12月26日,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诸暨万风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3万风29”的《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诸暨万风新天地公司向永利公司购买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555号的面积136769.77平方米的雄风永利城东区,购买价格为71000万元。

同日,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诸暨万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03万风30”的《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诸暨万风商业管理公司向永利公司购买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399号的面积137088.59平方米的雄风永利城西区,购买价格为72650万元。

事实四:2020年10月21日,陈金迪等以东广场资产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归还6.26亿元(其中归还浙商资产3.86亿元、归还浙北资产2.4亿元,以疫情的理由减免了部分利息),其后东广场SPV公司诸暨万风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回转。

我司认为,陈金迪是通过浙商资产配资,而取得万风新天地两栋房屋的产权,这两栋房屋表面上由郭建绛等人、浙商资产持有,但实际上由陈金迪实控。

贵司认为,陈金迪不是实控人,或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金迪是实控人。贵司的理由是,贵司签约的主体是诸暨市万风新天地商业中心有限公司、浙江万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的股东是郭建绛等人,并不是陈金迪,贵司说陈金迪只是担保人。

针对上述陈金迪是否为案涉纾困项目实际控制人的分歧,我司结合已查实的各项关键事实,现向贵司提出以下十问:

问题一:案涉商场自2010年拿地建设、2014年开业,至2019年12月拍卖前,均由陈金迪以实际控制人身份主导经营,经营主体后从雄风集团变更为万风系相关企业。该事实贵司是否知晓?

问题二:在贵司与相关公司合作成立两万风公司过程中,相关洽谈事宜始终由陈金迪主导出面,而非郭建绛。该事实是否属实?

问题三:郭建绛在两万风公司成立前,从未设立或经营过企业,其身份仅为普通企业职工,无商场经营经验,该事实贵司是否知晓?对郭建绛的劣后资金来源有无核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问题四:2019年10月27日至29日,贵司工作人员与陈金迪等人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办理商场房产证过户至两万风公司名下的手续,办理期间,郭建绛等人是否也在现场?

问题五:商场自开业至今,实际一直由陈金迪负责经营管理,原经营管理团队及全体商户对此均知情。商户均不知道有郭建绛的存在,贵司对此怎么看法?贵司工作人员在与两万风公司的日常接洽中,有无与郭建绛对接,还是均直接与陈金迪进行对接?

问题六:相关公司投入的劣后款是否由万风系公司打入,贵司是否对该资金进行审查?如果是借款,是否符合“自有资金”的规定?

问题七:2019年10月26日,即浙商资产配资前两个月,雄风集团、陈金迪、郭飞霞等主体与永利中心城公司签署《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受让方为陈金迪。该事实贵司是否知晓?

问题八:绍兴中院判决确认:陈金迪通过层层债权转让,自称将雄风集团享有的对永利公司3.2亿元债权无偿转让给两万风公司,用于抵消两万风公司对永利公司2亿元的债务。如果陈金迪不是实控人,为什么要白送给两万风公司2亿元?

问题九:陈金迪在案涉商场非其所有的情况下,曾向何利云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何利云无法领取5000万元保证金,由其全额补偿。该事实是否属实?如果陈金迪不是实控人,为什么要向何利云出具如此高额金额的承诺书?

问题十:陈金迪是雄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雄风集团在2017年就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本身就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既然明知企业早已失信,贵司当初为什么还要专门要求陈金迪个人出面做担保?你们当时是出于什么风控逻辑和考量?雄风集团与万风集团,除企业名称“雄”变“万”外,两者的企业标志、财务体系、员工团队、经营场地等核心要素完全一致,请问贵司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贵公司的配资行为是否涉嫌客观上帮助债务人转移资产、规避债务履行?

倘若雄风与万风并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质关联,为什么原雄风发行的上亿元购物卡可以在万风门店继续通用消费?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证实两家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否仅是简单换壳更名,日常经营与实际控制权自始至终未发生任何变更?以上,足以让人高度怀疑其存在通过主体换壳进行违规操作、规避债务的重大嫌疑。

以上十问,贵司能否给予解答与回应。贵司说这是纾困项目,请问,是纾谁的困?是纾郭建绛的困,还是纾陈金迪困,还是纾何利云的困?这个项目贵司是和谁一直在谈的,是陈金迪还是郭建绛还是何利云?如果贵司认为实控人是郭建绛,为什么谈的对像一直是陈金迪?

同时,在与贵司的沟通过程中,贵司也向我司表达了“以公开信的形式担心给贵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担心吃瓜群众看笑话”、“希望我司通过正规渠道、理性维权”等诉求与观点。

对此,我司认为,贵司浙商资产主动接受网络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公司声誉,反而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公信力。真正的声誉,建立在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从来不是靠捂、靠压、靠不让说话来维护的,而是靠依法办事、信守承诺、承担责任得来的。越是敢于接受监督、勇于直面问题、善于改进工作,越能赢得社会信任与尊重,这才是最坚实、最长久的口碑与形象。

而且,我国从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在网络上合理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司在网上发声,本身就是行使正当权利。同时,我司自始至终都在理性维权,从未过激。我司没有采取拉横幅、没有扰乱办公秩序、没有以跳楼等极端方式向贵司施压,也没有向贵司以暴力、言语威胁、胁迫的方式施压,更没有无理取闹、攻击个人、造谣传谣。我司一直只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陈述事实、表达诉求,这就是最基本的理性。我司认为,正规渠道和网络监督从不冲突,理性维权也不等于沉默不语。人民有权监督,公民有权发声,这既是历史的答案,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司既愿意配合正规途径解决问题,也有权在网络上合理发声监督。

贵司担心在网上发声会影响公司声誉,会让群众看笑话。我司认为大可不必。我司认为,网民也是人民群众的重要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要相信人民、相信群众,群众分得清成绩、看得清真相。我们在网上反映事实,不是抹黑,不是闹事,而是让人民群众看到真相。我们只要行得正、坐得端,就不怕群众监督,更不会因为群众知道真相就失去声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是是非曲直、公平正义、合法合规。群众看的不是热闹,而是道理;评的不是八卦,而是公道。把正常监督歪曲成“看笑话”,既是对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不尊重,也是对监督意义的误解和误导。网络之上,每一位理性发声、关注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网民,都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而不是所谓看热闹、看笑话的旁观者。

而真正的理性,是依法表达、依法维权,不夸大,不造谣,不进行人身攻击。我司始终是对事不对人,不会针对李董、黄浬等进行个人攻击。相反,浙商资产这些年在李董的带领下,所取得的成绩、做出的贡献,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这份认可与口碑,不是几句话就能动摇的。我们合法合规发声,只是为了揭露代持、查清实控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浙商资产的良好声誉并不矛盾。

我们真诚希望贵司欢迎、自觉接受全面、理性、依法的网络监督,以公开回应关切、以规范守护公信、以行动接受检验,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指责发声的人、施压发声的人。我司也相信浙商资产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国企,能够始终牢记使命担当,聚焦主责主业,在服务国家与地区发展改革大局中继续勇挑重担、勇毅前行,在奋力书写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祝愿贵司蒸蒸日上、宏图永续!

祝愿万风新天地商户们鸿运奔腾、生意兴隆!

绍兴德圣商贸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民企实名举报:浙商资产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10多亿融资

早已发行的原雄风集团卡2026年5月9日可以在万风商场、万风超市继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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