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贵州黔南苗族自治州福泉的李某想体验三人性交,与贵州黔西苗族自治州兴义的董某商量好一起实施,并引诱未成年人张某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董某事先在东莞桥头某酒店登记入住,并且购买避孕套等用具,转钱给李某、张某作车费。2019年3月24日,李某、董某与张某在房间内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后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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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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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依据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避孕套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李、董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是首要参与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董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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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训】聚众淫乱所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交往规则。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讲义》中指出,《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旨在保护性行为的非公开化社会秩序,只有具有公然性的淫乱行为才会扰乱公共秩序。作为个体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规律饮食,适量运动,节制欲望,努力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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