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中院发布的一起AI替岗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据悉,周先生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具体原因,由于技术升级,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毫无疑问,我们已经进入AI时代,随着各种AI工具功能日益强大,越来越多就业岗位面临被AI替代风险。而上述案例的发生以及裁决——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先生的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对于AI时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仲裁以及司法机关,都有一定启示意义:即便AI替代性再强也不能“替”法律。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先遭遇大幅降薪,又遭遇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提起劳动仲裁之前还被蒙在鼓里,这再次表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既需要劳动者自身勇于维权,也需要有关方面为弱者撑腰。上述案例中,周先生有“秋菊打官司”的勇气和倔强,相关裁决机构均给予支持,这给AI时代的劳动者注入维权信心,也向用人单位表明态度,即“AI替岗”不是侵权“挡箭牌”。
虽然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关于“客观情况”列举的情形。杭州中院也指出,确实需要岗位调整时,应当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大幅降薪的不合理调岗或直接让人离开。
此前,广州中院也审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平面设计师的岗位被AI取代,法院同样认定,使用AI是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这些案例均表明,“AI替岗”本质上是企业经营决策的范畴,企业不能将自身决策责任,归咎于个别员工“无能”,然后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所以,其他企业尤其是引进AI工具的企业都要从这两个案例中汲取教训。
面对AI大潮对劳动岗位的冲击,其他地方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也要正确理解“AI替岗”,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才能成为AI冲击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强靠山。但要指出的是,某些用人单位很可能使用更多花招绕开现有法律规定,以实现“AI替岗”降低成本的目的。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既要争取堵住用人单位的侵权漏洞,也要鼓励用人单位以更多措施确保就业稳定。
也就是说,既要预防“AI替岗”,也要在劳动关系破裂后尽力弥补劳动者损失。对于前者,北京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技能培训、内部岗位调剂等途径,妥善安置受影响劳动者。对于后者,上述案例最终裁决具有借鉴意义。我们要清醒意识到,AI趋势不可阻挡,加快建立人工智能就业影响监测预警应对体系,以及如何创造新就业岗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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