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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8月6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在签署《投票权法案》时宣告:“今天,是自由的一次胜利,其伟大程度不亚于任何一场战场上的胜利。”他接着说道:“这项法案源于一个清晰而简单的错误。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仅仅因为肤色而被剥夺了投票权。这部法律将确保他们拥有投票的权利。”
而它确实做到了。
《投票权法案》为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钉下了最后一颗钉子,也为一个真正配得上“民主”之名的国家打开了大门。它带来了政治参与的繁荣,不仅发生在昔日邦联州,也扩展到了整个美国。长期处于弱势、被剥夺权利的美国人,开始利用新的规则与法律保护,为争取政治权力而斗争,并真正赢得权力。拉丁裔、美洲原住民以及其他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也都在该法案及其后续修正与重新授权之下,获得了更大的政治准入与影响力。
当然,这种变化对于非裔美国人而言最具变革性。随着法案通过,他们开始赢得地方、州以及联邦层级的代表席位,其规模之大,自“重建时期”以来前所未见。1964年时,美国南方各级政府中的黑人公职人员仍寥寥无几。而到了1980年,已有数百名非裔美国人赢得地方与州级公职。
但即便如此,黑人美国人若想在国会中获得不只是象征性的代表席位,仍然需要《投票权法案》的一次重大修正,以及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1982年,国会重新授权并修订《投票权法案》,以应对投票与选举结果中的“差别性影响”。四年后的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投票权法案》禁止那些削弱“具有凝聚力”的语言或少数族裔群体“平等参与政治进程,并选出自己所选择候选人”能力的选举制度。此后,美国各州,尤其是南方各州,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和重新划区,设立了大量“多数-少数族裔选区”。在这些州议会和国会选区中,黑人选民得以将黑人立法者和官员推上联邦公职。
1975年,也就是该法案通过十周年时,美国国会中共有17名黑人议员,而1965年时仅有6人。其中除一人外,其余全部都在众议院任职。到1985年,也就是法案通过二十周年时,众议院中的黑人议员人数依然只有20人,参议中则仍然没有黑人议员。
然而,到1995年,美国国会中已出现43名拥有正式投票权的黑人议员,其中包括来自伊利诺伊州的参议员卡罗尔·莫斯利·布劳恩(Carol Moseley Braun)。而这一切,还是发生在民主党遭遇战后时期最惨重国会败选之后。尽管如此,黑人美国人在众议院中的席位占比,仍然又花了二十年时间,才终于接近他们在人口中的总体占比。
随着最高法院上周在“路易斯安那州诉卡莱案”中的裁决,这个由共和党总统任命法官构成的超级多数派,又一次延续了自2013年“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以来的一系列判决。这些裁决不断削弱《投票权法案》阻止投票中的种族歧视、以及确保国会与州议会公平代表性的能力。
在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主导下,保守派法官不断边缘化立法者、创造新的司法原则,并无视他们自身的规则与程序,以毫不松懈之势削弱《投票权法案》,直到这部法律几乎面目全非。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实际上给了南方由共和党主导的州政府一整套工具,使其能够以“党派划区”之名,摧毁“多数-少数族裔选区”。而如今,最高法院已经正式将这种党派操弄认可为州立法者的“合法目标”。
在协同意见中,保守派法官声称,这种裁决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捍卫,是迈向“色盲宪法”道路上的一步,并终结了投票权司法史中的一场“灾难性的错误实践”。
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多数-少数族裔选区”本质上是一道预防性屏障,用来阻挡那些可能出于歧视性恶意而削弱甚至取消少数族裔代表权的政客。只要这些选区存在,那些由历史处境形成、又被过去歧视和现实劣势共同塑造的群体,就至少还能在州议会和国会中保有某种代表性,也就不那么容易被忽视、被冷落,最终只能孤立无援地自行应付。
这种制度被称为“描述性代表”。它当然并不完美。仅仅因为一名立法者属于某一族群,并不意味着他或她就一定会维护该群体利益。但历史记录表明,在那些种族极化已经成为常态、种族隔离制度遗产仍深刻塑造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地区,“多数-少数族裔选区”所提供的机会,往往意味着“还有一些代表性”与“完全没有代表性”之间的差别。
然而,在罗伯茨法院看来,这些选区不过是一种“种族特权”。这一说法借用了已故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措辞。
在法院看来,你也许可以拥有投票权,却并不拥有获得政治代表的权利;更不拥有一种需要承认“种族分类”才能得到保障的代表权。这样的逻辑仿佛是在说,黑人美国人(Black Americans)之所以将自己视为一个独立而特殊的政治共同体,是政府人为制造出来的;也仿佛是在说,即便这种代表权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真正参与政治,也仍然不足以压倒一个州所谓进行“党派操纵选区划分”的权利。
于是,以“色盲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之名,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已经为一场兴高采烈地削弱黑人政治代表性的行动开了绿灯,而这一行动同时发生在州与联邦两个层面。
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故意歧视”,这种做法便能通过宪法审查。而这种标准,即使是在吉姆·克劳时代的巅峰时期,也极难被满足,因为那个时代本身正是建立在“表面中立”这一虚构之上的。
事实上,路易斯安那州、阿拉巴马州、田纳西州和密西西比州的立法者,如今已经开始筹备特别立法会议,以便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决,抹除本州的“多数-少数族裔选区”。
至少,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五修正案在起草、通过与批准时,其目的就是终结对黑人美国人的压制,并确保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代表权。
而如今,这个最高法院却利用这两项修正案,去推动一种结果:这可能成为自“重建时期”结束以及南方“救赎运动”以来,美国联邦与州层面黑人代表权遭遇的最大规模削减。
那些原本旨在保障所有美国人政治平等的文字,如今却被高举为武器,用来剥夺他们恰恰应当拥有的平等。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保守派“色盲主义”的问题所在。
一个看不见肤色的宪法,一个在一个由种族压迫历史所定义的国家中,将所有分类都视为同一种东西的宪法,本质上是一个无法看见群体不平等的宪法。
更糟糕的是,这种宪法会因为故意无视美国社会中显而易见的现实,而进一步将这种不平等固化。
对于那些从历史残酷遗产中获利的人而言,这是自由;对于那些被这些遗产压在身下的人而言,则是无尽挣扎。
1883年,在最高法院废除《1875年民权法案》之后,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曾呼喊,希望出现一个能够像“过去忠于奴隶制度要求”那样,“忠于人类尊严诉求”的法院:
“我再次呼吁,公民们啊,但愿我们拥有这样一个最高法院:它能够像过去那个法院在摧毁人权时那样忠诚、警觉、积极而严苛地维护那些为保护人权而制定的法律!”
将近一个世纪后,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Justice Thurgood Marshall)在驳斥那些认为只要披着“中立”外衣,就可以容忍投票中的种族不平等的同僚时,也曾警告法院:
“通过操弄司法原则,并在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国会为执行这些修正案而制定的补救性立法之下作出不当区分,这个法院正在成为种族歧视持续存在的帮凶。”
人们几乎可以想象,如果道格拉斯和马歇尔今天面对罗伯茨及其法院的所作所为,他们大概也会说出类似的话。
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后,又过了半个多世纪,美国才终于拥有一个愿意真正执行“重建修正案”、并利用这些修正案扩展美国自由实质内容,而不是削弱它的法院。
不过,即便今天我们遭遇种种挫折,我们所处的世界也已经与过去截然不同。我们不必再等待一代人的时间,才能看到改变。
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要作为一个党派化机构运作,作为一个以极其单薄意识形态基础推翻选民决定的“超级立法机关”存在,那么唯一值得走的道路,就是利用宪法赋予国会的一切工具,对法院进行约束、改造与重塑。
而除了法院改革之外,美国人还必须重新熟悉一种“宪法式思维”:也就是“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才是宪法意义的创造者。
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宣称自己拥有广泛权力去定义宪法含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在冷漠之中,将这种权力交给了这些大法官。
或许,真正遏制法院的第一步,就是重新记起:这个共和国,以及赋予它生命的那部宪法,本来就是属于我们的。
它应由我们来解释,也应由我们来改变。
End
贾梅尔·布伊(Jamelle Bouie)CBS 新闻的政治分析师,自2019年起担任《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此前为《Slate》杂志首席政治记者,目前工作地在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和华盛顿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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