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文社5月10日报道,根据最新进展,该案为即将到来的上诉法庭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前校长对一审判决提出全面上诉
3月底,巴亭初中前校长阮氏平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引起了公众关注。这不是一起重大的贪污或预算巨额损失案件,而是一位在教育界工作多年的女校长,其被起诉的行为源于课外辅导的故事。
根据河内市第一区域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阮氏平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案中,前学校会计范氏明玉被判处24个月缓刑。
案件发生在13年前,诉讼机关认定在2013-2014学年,巴亭初中组织课外辅导,但收费超过了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2013号决定的规定。
据指控,为使收支合法化,学校建立了两套账簿,并在文件上“拆分”班级以符合人数规定。被认定违规收取的总金额超过10.9亿越南盾。案件引发争议的一点是,大部分资金被认定用于支付教师工资、学校活动及与组织课外辅导相关的费用。前校长被指控获利7800万越南盾。
在一审法庭上,女校长多次落泪,称自己没有谋取私利,而是想在当时生活困难的背景下提高教师收入。许多家长、教师和学生也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
一审后,阮氏平对判决提出全面上诉。在上诉书中,前校长认为一审未能正确评估案件本质,特别是认定被告因通过提高教师收入来提升个人威信而存在“非物质利益”的结论。
用于定罪的文书已被废除
在案件等待上诉审理期间,出现了新的法律进展。用于定罪巴亭初中前校长阮氏平的课外辅导“最高收费”规定,刚刚被司法部认定内容违法、发布超越权限。随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废除了该文件。具体而言,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2013号决定规定了课外辅导活动的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规定,20-40名学生的班级每节课最高收费7000-9000越南盾。但阮氏平被认定要求教师每节课收取15000越南盾。所收款项70%用于授课教师,30%用于管理和设施。在3月的一审法庭上,阮氏平认为收费基于与家长的协商,符合教育培训部第17/2012号通知。该通知规定“课外辅导费由家长与学校协商确定”。在为阮氏平辩护时,律师分析称该部通知未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课外辅导费上限。因此,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2号决定设定最高收费标准属于越权。律师还认为,诉讼机关使用下级文件定罪,而其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尽管如此,诉讼机关仍维持了指控意见。在最新发布的结论中,司法部认定第17号通知仅规定课外辅导费由家长与学校协商,未规定或授权地方设定最高收费标准。因此,河内发布课外辅导“最高价”并不合适。该机构同时认定其后河内教育培训厅的指导文件也“形式、权限不当”发布。司法部建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和河内教育培训厅紧急处理违法内容,追究相关集体和个人责任。该结论发布一天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完全废除关于课外辅导“最高价”的第22/2013号决定。
上诉庭将审查什么?
Fanci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德盛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对判决全面上诉时,上诉合议庭不仅审查刑罚部分,还有权重新评估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首先是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一审指控的全部论证都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课外辅导的第22号决定紧密相关。“如果该文件合法性问题被提出,上诉庭必须重新评估指控的法律基础”,律师分析。律师认为,上诉庭还需审查被告行为的本质,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课外辅导收费是行政违规、教育管理违规,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要素。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界限。“此外还有损害和后果问题。在职务犯罪中,损害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是极重要的要素。如果认定违规收费的依据发生变化,则整个损害计算方式也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上诉庭有权重新评估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充分或不客观。法律也允许各方在上诉阶段补充新的材料和证据。因此,如果有司法部的材料认定第22号决定部分违法或发布超越权限,那么这不仅仅是普通参考材料,而是直接涉及指控依据合法性的情节”,阮德盛提出观点。律师认为上诉庭必须至少审查三个问题:如果不适用第22号决定,是否还有其他依据认定犯罪行为;损害认定是否受影响;被告的行为是否仍被视为“违反公务”。这些因素可能直接影响维持、修改或撤销一审判决。“从法律本质上看,要认定一个人有违反公务的行为,首先必须确定被违反的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指控的法律基础动摇,那么整个指控结构也将被重新审视”,阮德盛律师分析。
如何理解“非物质利益”?
根据已公布的上诉内容,阮氏平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客观评估案件本质,特别是认定她因组织课外辅导以提高教师收入和维持学校运营而存在“非物质利益”。她也否认了个人谋私动机。这种认定利益因素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普遍?律师阮德盛表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利益”概念不仅被理解为直接物质利益,有时还扩展到非物质利益,如威信、地位或管理利益。然而,其适用需非常谨慎,以避免模糊行政违规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他认为,不能仅凭管理者想提高教师收入、维持学校运营就当然推断为个人谋私动机。要认定职务犯罪中的利益因素,必须明确被告是否旨在获取个人利益、该利益是否不正当,以及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谋私动机,还是仅从管理结果推断。在本案中,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教师和学校运营,且没有明确证据表明被告直接个人获利,则“非物质利益”因素的认定需要非常严格地审查。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律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教育管理违规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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