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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监管全覆盖的边界在哪?

“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总体战”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这句话听起来很明确,但细想一下:“全部纳入”意味着什么?边界在哪?是不是所有跟钱有关的活动都要管?

如果边界不清,要么管得太宽(连朋友之间的借贷都算非法金融活动),要么管得太窄(该管的没管住)。

一、为什么强调“全部纳入”?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逻辑是“管机构”——有牌照的,我管;没牌照的,我管不着。

这个逻辑有一个天然盲区:大量非法金融活动恰恰发生在“没牌照”的主体身上。一个“科技公司”没有贷款牌照,却在大量放贷;一个“信息咨询公司”没有支付牌照,却在归集资金。

这些行为,从实质上看是在干金融的活儿,但从“管机构”的逻辑看,它们不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触角够不着。

“全部纳入”要打破的,就是这个盲区——不管你有没有牌照,只要你干了金融的活儿,就要接受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

二、边界在哪?“实质重于形式”

“全部纳入”不是什么都管。边界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划定。

一个行为,要不要纳入金融监管,问三个问题:

第一,它是不是在干金融业务?

根据国办发〔2024〕35号文件,金融业务有明确的边界,主要包括九大类: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

如果一个行为实质上是其中之一(比如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那就应该纳入。如果只是普通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比如买一件衣服、修一次家电),那就不在范围内。

第二,它有没有面向不特定公众?

朋友之间的借贷,虽然也有资金融通的性质,但面向的是特定对象(熟人),规模小、影响有限,不属于“金融活动”的监管范畴。

但如果一个平台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那就进入了监管射程。

第三,它有没有造成或可能造成外部性?

金融需要监管,根本原因是“外部性”——你的行为会影响不相干的人。一个非法集资平台跑路,影响的不是操盘手自己,而是成千上万的投资者。

如果一个行为的风险只限于参与者自己(比如几个朋友凑钱做生意),那就不需要金融监管介入。如果风险可能外溢到第三方,那就需要。

这三个问题,就是“全部纳入”的边界线。

三、边界内,还有“分级监管”

即使落在边界内,也不是“一刀切”地按同一套标准管。

“全部纳入”之后,还需要“分级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

高风险行为(如面向公众的非法集资):最严的监管,甚至可以刑事打击。

中风险行为(如小范围的违规放贷):行政处置为主,责令停止、退还资金。

低风险行为(如初创期的可疑模式):风险提示、行政告诫、持续观察。

“全部纳入”不等于“全部严管”。纳入的是监管视野,但监管强度与风险程度匹配。

四、金融行为监测的角色:判断“是否在边界内”

“全部纳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有一个现实难题:谁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在边界内?

海量的市场主体、海量的交易行为,靠人工逐一判断不现实。这就需要“金融行为监测”来承担“过滤器”的角色:

自动识别可能涉及金融业务的行为模式

自动判断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

自动评估风险外溢的可能性

监测系统不负责“定性”(那需要监管部门的专业判断),但负责“筛选”——把海量的交易行为中,那些“疑似进入边界”的筛选出来,推送给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判断。

没有这套“过滤器”,“全部纳入”就只是一句口号——因为监管部门的精力有限,根本看不过来。

五、小结

“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不是什么都管,也不是一刀切地严管。

边界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划定:是不是干金融业务、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有没有外部性。在边界内的,根据风险程度分级监管。

而“金融行为监测”的角色,就是判断“是否在边界内”的过滤器——把海量行为中那些“疑似金融活动”的筛选出来,让监管部门的精力用在刀刃上。

“总体战”需要理论全面先行、金融行为监测全面助力。 理解了“全部纳入”,就理解了“总体战”的覆盖范围——不是所有跟钱有关的都管,但所有实质干金融的,都跑不掉。

下期预告:《“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年后留下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