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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2008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陈老先生和老伴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这套房子拆迁,赵女士年纪大了,就让儿子小陈去办拆迁手续。

小陈拿着赵女士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去和拆迁办签了安置协议,但他偷偷把被安置人写成了自己的名字,还选了一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后来小陈又找了自己的朋友周先生,和周先生签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把房子登记在了周先生名下。

赵女士一直以为房子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直到2018年想去办房产证时,才发现房子竟然登记在周先生名下。赵女士非常生气,把小陈和周先生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让他们配合过户。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一号房屋确实是陈老先生留下的老房子拆迁得来的,老房子是赵女士和陈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应该归赵女士所有。小陈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拆迁利益据为己有,还和周先生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把房子登记在周先生名下,这是无权处分行为。

周先生虽然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他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也没有实际居住过,他和小陈都承认是借名买房。所以法院认为,小陈和周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损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一号房屋应该归赵女士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周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赵女士的角度,这个案子能胜诉,主要是因为我们理清了两个关键的法律关系:

第一,拆迁利益的归属。我们首先证明了老房子是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自然应该归赵女士所有,小陈只是经办人,无权擅自处分。

第二,借名买房不能对抗真正的权利人。虽然小陈和周先生之间有借名买房协议,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他们两个人,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赵女士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这个案子给老年人的提醒是:涉及房产这样的重大财产,一定要自己亲自处理,或者给子女授权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不要把所有证件都交给子女就不管了。很多子女就是利用父母的信任,偷偷把房产转到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