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文社5月10日报道,国会代表、博士郑氏秀英认为,对于河内4岁儿童、此前胡志明市的8岁女童,以及头被钉入钢钉的3岁男童,每个案例都反映出一种惊人相似的模式:孩子完全依赖且无力反抗,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正是施暴者,而周围系统要么未发现,要么发现太晚而无法挽救。
三大空白
* 一个现实是,过去大部分儿童虐待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或封闭居住场所内,导致发现困难。幼儿完全依赖成年人,无力反抗或求助。这一现状引发一个疑问:当前的生活环境、教育和儿童保护机制是否存在令人担忧的空白?
- 家庭暴力与其他大多数暴力形式的区别在于,它发生在被家庭隐私观念所遮蔽的空间里。这一观念既有正当的文化价值,也被滥用来掩盖罪行。受虐儿童,尤其是年幼儿童,无人可求助,因为他们完全依赖其饮食、住所和情感的人正是加害者。这是一个结构性陷阱,而非个人不幸。
该陷阱由当前系统中至少同时存在的三大空白推动。第一个空白是识别能力。幼儿园和小学教师是除家庭外最常接触儿童的人,但在大部分地区,他们尚未接受系统培训来区分虐待迹象:异常位置的伤口、突然畏缩的行为、无明显原因的恐惧表现。基层医务人员也是如此。本可最早发现的人却缺乏工具和流程。
第二个空白是社会规范。“我的孩子,我教”的观念仍深植于不少越南人心中,包括有教养的城市居民。邻居听到哭声、看到瘀青,却因怕“惹事”而不愿干预。这不是冷漠态度,而是一种古老社会规范未被新规范取代的结果——新规范认为保护儿童是社区责任,而非家庭私权。
第三个空白是基层体制。根据2016年《儿童法》设计的乡级儿童保护干部,按理应负责基层的跟踪和干预。但在大部分地区,这只是兼职人员,身兼多职。他们没有足够时间跟踪高风险家庭,且即使发现危险也常缺乏实际紧急干预权限。结果是,儿童保护系统实际上按事后反应模式运行,几乎总是姗姗来迟。
需要补充的是,这些空白并非因为法律缺失。越南儿童保护的法律架构总体上是足够的。问题在于文本与实际执行能力之间的差距。若这一差距不被有意识地衡量和缩小,将继续酿成我们正在目睹的悲剧。
并非法律缺失
* 现实中,许多暴力行为被冠以“教子”“管教”之名,实已远超教育子女的界限,并有明显虐待、遗弃迹象。对此您有何看法?
- “我只是在教孩子”的论点出现在大多数家庭虐待案件中,并非越南独有。它反映了教育权与侵害行为之间的真实模糊地带。同时,这一界限尽管已由法律界定,却尚未在社会意识中得到足够内化。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界限并不模糊。《儿童法》严禁以任何名义对儿童实施暴力和虐待。现行《刑法》第140条(虐待受抚养人罪)规定,受害者为16岁以下者刑期加重;第134条(故意伤害罪)亦有规定。法院已依据这些条款审理多起案件。问题不在于法律缺失。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许多成年人真的相信殴打是合理的教育方法。“棍棒出孝子”的谚语不仅是一句话,更成为一代代传承的价值观体系,被儒家家庭秩序合法化,且从未被足够强大的新价值观所取代。更令人担忧的是,幼年遭受虐待的人成年后更可能成为自己家庭中的施暴者。这是发展心理学研究在不同文化中都观察到的代际循环。
四层保护
* 儿童是需保护的弱势群体之一。为最大限度减少虐待,我们应如何做?
- 儿童虐待是多个层面同时失败的结果:家庭缺乏能力与支持,社区缺乏发现机制与意识,国家系统缺乏基层人力和干预速度。任何单一层面的解决方案若无协调配合都将失败。
在预防层面,重点应是切实改变父母育儿能力,尤其是高风险群体如初为人父母者、单亲父母、再婚家庭中的替代照料者。不是通过传单或一次性宣传活动,而是通过有科学内容、可衡量结果、通过基层医疗系统和学校持续实施的方案。
在早期发现层面,需要为经常接触儿童的专业群体设立强制报告义务,并附以明确的不作为处罚。这包括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儿科医生和护士、村医。2016年《儿童法》已有报告责任规定,但对应处罚仍然模糊。需要填补这一空白。多国经验表明,大多数严重虐待案都有警告信号,且都有人看到但未行动,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义务行动。
在体制层面,乡级儿童保护干部需要切实专业化。目前这在大部分地区是兼职岗位,法律权限不足以进行紧急干预。需要学习韩国和芬兰的模式——那里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者是专职岗位,接受系统培训,并有明确法律权限在必要时将儿童带离危险环境,无需经过多层行政程序导致反应迟缓。
在法律层面,需要审查并缩短在紧急情况下将儿童带离危险环境的程序。目前这一程序复杂而漫长,而儿童的安全窗口可能很快关闭。这是立法可以且应该调整的地方,以平衡父母权利与儿童生存权。当两者冲突时,儿童生存权必须优先。
避免悲剧重演
在审视4岁女童虐待致死案中母亲的经历时,郑氏秀英说看到了一个悲剧循环。她生于困难环境,自幼缺乏父母关爱,只上到一、二年级。如此低的境况和学历使得她成长过程中缺乏重要的“滤网”——认知和生活技能。当一个孩子在遗弃中长大,低学历和认知使他们容易带着巨大的心理缺陷进入父母角色。自幼缺乏爱与保护的模式,使他们在为自己家庭建立道德基石时容易迷路。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副主任谢文河:早发现、早干预
需清醒认识,儿童虐待的早期发现和基层干预仍有很多局限。一个长期受虐儿童通常有异常迹象,但许多案例中邻居、社区甚至亲属知情却沉默,或基层政府未及时介入。部分地方的儿童保护机制流于形式,基层儿童工作人员薄弱、缺乏技能和条件。因此,要阻止这一状况,不能止步于事后严惩,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社区和基层政府的责任,同时早发现、早干预,不让任何儿童在自己家中生活在暴力和恐惧中。
卫生部副部长阮知识:通过“风险分组”预防儿童虐待
5月8日,卫生部副部长阮知识前往探望2024年出生的儿童N.G.K.,该童在胡志明市和协乡遭母亲和情人虐待,正在第一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为阻止儿童虐待,副部长强调最重要的是采取根本性、预防性的解决方案,使虐待事件不再发生。这才是社会最大的责任。这需要各部委、地方和社会组织开展跨部门协调。阮知识援引说,如今许多国家有一种很好的模式叫“风险分组”——将儿童按虐待风险等级分类:极高、很高、高、中、低。当一个案例被归入极高风险组,整个社会系统将共同介入。具体而言,当一名儿童被列入“高风险”或“极高风险”组别,地方政府将启动密切跟踪机制,近乎“红色警报”。他们经常探访、持续监督。当地方政府频繁出现时,有虐待意图的人也会有所顾虑。
前儿童局局长、越南儿童权利保护协会副主席邓华南:民众发现儿童有暴力风险应拨打111热线
据邓华南先生,现实中仍有邻居、教师或医务人员发现异常迹象却未报告职能部门,导致严重后果。他还指出法规与执法之间的差距——几乎无人因知情不报儿童虐待而受处理。要让民众大胆发声,需要做好宣传,监督举报信息接收和处理,建立信心以确保每个反映都得到严肃处理。保护儿童不能止步于事后严厉判决,而应从社区足够强大的保护体系开始——在那里,最早的危险信号能及时被发现和阻止。他建议民众发现儿童有暴力、侵害风险时拨打111热线,“举报信息都将保密,职能部门会及时干预”。
出租屋门后撕心的哭声
河内富延坊阮克卓街是一条繁华街道,两旁高楼林立。临街的35号——4岁儿童遭虐待致死案的发生地——外观与周围房屋无异。但内部却是另一番景象。房屋被隔成多个小房间,由狭窄走廊相连,缺乏自然采光。各房间主要通过贯穿楼栋的小天井采光通风。事发房间在二楼隐蔽位置,仅有一扇玻璃窗朝向天井,但被纸板遮挡,导致空间始终黑暗憋闷。在新装修的房间前,第4号小区副区长段氏海清表示,接到报告后她与公安和坊人委会到场核实。坊和小区代表随后去医院探望并资助医疗费。“我们陪医生会诊并资助费用,但次日下午孩子就不在了。富延坊人委会和小区办理了所有手续,送孩子回乡并慰问家属。”段氏海清哽咽道。她介绍,该出租屋共有四名成年人,生活较封闭,成员从事送餐和售卖工作,早出晚归,不与邻居交往。事发时房间内没有床,只有两张紧贴地面的垫子。“孩子没有上学,又被关在房里,所以楼内的人也不知。”她说。邻居们曾听到孩子哭声,但只以为父母吓唬孩子,未亲眼目睹虐待场面,故以为只是呵斥。这次不幸事件后,小区将动员房东和租客在暂住时向政府完整申报家庭成员,同时若发现邻人有异常表现应及时向小区或公安报告。4岁儿童虐待致死案后,富延坊人委会要求专业部门排查统计可能陷入特殊困境的儿童,尤其是生活在不安全环境中的儿童,以提供支持干预。坊文化-社会、公安、卫生站、学校、小区保持24小时接收涉童事件信息。加强宣传普及儿童法律、预防家庭暴力,通过iHanoi数字公民应用或国家儿童保护热线111接收信息。坊公安负责指导区域公安和基层治安力量加强排查,严肃处理虐待、侵害、遗弃儿童行为,并公开值班电话以接收反映。
多地拒接111热线来电
与《青年报》交流时,国家儿童保护热线111负责人表示,该热线负责接收信息、转介救援、咨询和协助儿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在迁移、返回和重新融入过程中的事务。热线是24小时紧急免费线路,全年无休,负责接收、处理来自机关、组织、教育机构、家庭、个人的风险、侵害行为的通报和举报,并初步核实信息。有被侵害风险的儿童信息将立即转至儿童保护职能机构。据卫生部妇幼保健局介绍,目前热线在连接地方干部进行干预和支持受害儿童时遇到一些困难。许多地方干部看到111来电时拒绝接听或挂断。这给核实、干预和救助儿童带来诸多困难。该局建议各地制定政策,安排乡级儿童保护专职人员,并建立24/7儿童保护热线以接收、及时处理,预防和打击儿童暴力与侵害。
国际反儿童虐待经验
- 瑞典:全球首个全面禁止一切体罚儿童的国家。此前仅在学校和保育中心范围内。1979年,瑞典国会投票通过《儿童与父母法典》修正案,禁止一切体罚和精神虐待。法律规定:“儿童有权获得良好照顾、安全和养育。儿童应受到尊重,不得遭受体罚或任何侮辱性对待。”
- 挪威:较早效仿瑞典且拥有全球最全面儿童保护体系的国家之一。1987年,挪威修订《父母与儿童法》(1981年),明确规定:“儿童不得遭受任何有害或威胁身心健康的方式对待”。2010年,挪威国会进一步澄清禁令适用于育儿中的体罚——即使一次不尊重的拍打也视为违法。
- 韩国:韩国儿童保护体系始于2000年修订《儿童福利法》,规定保护机构在保护受虐儿童和起诉加害者方面的作用。随后,2014年1月颁布《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特例法》,9月生效,收紧对施虐者的处罚并限制其接触儿童。2021年,韩国进一步修订《民法》,正式删除父母的“惩戒权”——为将暴力视为合理管教工具的观念画上句号。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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